【香港法庭】涉「私了」便衣警 兩被告多項罪成還柙候判
反修例運動期間,有便衣警員執勤時被示威者包圍並「私了」襲擊,警方事後拘捕6名男女,控以非法禁錮及暴動等罪,當中4人認罪,餘下1男1女周三(20日)被裁定多項控罪罪成,法官把案件柙後至10月作求情及判刑。
兩被告審訊中沒作供及傳召證人
本案中兩名不認罪受審的被告,分別為盧嘉欣(案發時21歲)及雷藝佳(案發時23歲),兩人同被控一項非法禁錮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另外盧嘉欣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雷藝佳則另被控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其中非法禁錮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將偵緝警員6191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他的意願下將他羈留。而雷藝佳再被指控於仁濟醫院王華湘中學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偵緝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以及同日同地參與暴動,並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兩人經審訊後,周三被法官李俊文裁定多項控罪罪名成立,其中盧嘉欣的非法禁錮及非法集結罪均罪成,只有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控罪不成立;雷藝佳被控的4項控罪,包括非法禁錮、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暴動罪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均全部罪成。兩人在審訊中沒有作供及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法官指被告明知群眾行為非法故曾高聲稱「有防暴」
法官李俊文今在裁決時指,接納受襲警員6191及另一警員的證供,認為兩人是誠實可靠證人,裁斷警員6191當時在唐明街公園出口外,即近基督教宣基中學位置曾被非法禁錮,而該地點亦發生非法集結;另外警員6191在唐德街路邊花槽的位置被多人襲擊,有人意圖令警員身體受傷,而有關地點一帶則發生暴動。
法官續指,多次觀看現場拍攝影片後,可見現場有數十人包圍涉案警員6191,當時群眾明顯對警方懷有強烈敵意,其中被告盧嘉欣站在最前排,知悉現場情況,包括群眾欲逼涉事警員交代身分,期間並曾高聲向群眾稱「有防暴呀,唔好拖延時間」,必然是想加速群眾查證涉事警員的身分,並明知有關行為非法,否則是否有防暴警員不應成為其關注重點;而盧在發言時神情嚴肅,質疑盧當時沒有說過任何令事件降溫的說話,非如辯方聲稱,被告是想讓警員解釋、調停或令事件降溫,而盧在發言後,現場群眾情緒更高漲,故認為考慮當時情況,「和事佬」的說法實妄顧雙方對立、壁壘分明的狀況,而如果盧當時是協助涉事警員,群眾亦必定不認同及會作批評,因此裁定盧當時知道案發地點有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事件,並協助或鼓勵相關行為,故其非法集結及非法禁錮罪名成立。
另一被告曾辯稱為保護同案另一認罪被告官指同屬犯罪
至於使用蒙面物品罪,由於盧曾在鏡頭前拉下口罩說話且長達10秒,令其面容清晰可見,故對是否符合控罪元素實有商榷之處,法官因而裁定罪名不成立。
至於另一被告雷藝佳,辯方審訊時曾爭議被告的身份,質疑控方所指稱涉案的男子是否雷本人;李官今裁決指,分析證據後認為涉案男子是雷本人,他當時曾在包圍涉事警員的人群中,用手指近距離指著涉案警員,行為具威嚇性和挑釁性,又認為雷當時絕非旁觀者,而是與他人共同行事,涉及行為包括有其他群眾搶奪涉案警員的袋、要求其表明身分及襲擊警員等激烈行為,雷均在事發現場附近,故認為他當時既是知情,亦明顯與他人有共同的犯罪意圖,藉自身的出現鼓勵或協助他人犯案。
就辯方聲稱雷當時只是「護花使者」,以保護同案另一認罪被告,法官就認為,被告保護他人去參與罪行,是鼓勵或協助他人犯法,亦同樣屬犯罪,故最終裁定雷4項控罪全部罪成。
同案另有4名被告,在今年5月初案件開審前承認控罪,並被即時還柙;法官今將案件柙後至10月9日,與認罪的被告一同作求情及判刑,兩名被裁定罪成的被告亦被撤銷保釋,同須還柙候判。
案件編號:DCCC431/2020、DCCC432/2020、DCCC433/2020、DCCC442/2020 DCCC443/2020(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