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子涉19年旺角警署外非法集結 罪成被判囚4個月
一名男電腦技術員於2019年9月反修例示威期間,涉與其他示威者包圍旺角警署被捕,被控非法集結罪罪名,案件本周三(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案件相對和平,又直言被告當日在場叫喊口號的次數不多,參與程度「好低好低」,被告亦沒有管有雷射筆等攻擊性武器。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辯方指本案在同類事件中屬「較和平一次」,同意其參與程度低,終判被告入獄4個月。
辯方呈被告家人僱主及街坊求情信力證被告為人上進
本案被告為黃佳湧(26歲,電腦技術員),他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黃否認控罪受審,上月24日被裁定罪成。案情指當日有群眾在旺角警署外聚集,警方舉旗警告要求在場人士離開,但群眾沒有散去,警方之後作出驅散並截獲被告。被告審訊時就曾自辯,指當日只是在附近閒逛,又指因心急返家而急步行,沒有逃跑,並沒有意圖參與集結。同案另有一男及一女學生被告,兩人早前認罪後,男子被判囚4個月,女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指被告教育程度為IVE畢業,沒有案底,為家中經濟支柱,是一名勤奮的年青人,為人孝順,自小從事兼職幫補家計,望改善一家的生活環境,親友及前上司等均對他讚譽有加,辯方同時呈上被告家人、僱主及街坊的求情信,力證被告為人上進及有責任心。
官接納集結在同類事件中屬較和平一次
辯方續指,被告當時只是被社會氛圍主導而犯案,沒有政治取態,又指本案非法集結相對和平,當日被告在場只逗留約11至12分鐘,只是參與叫喊口號,但次數不多,非擔當帶領角色,直言被告的參與程度「真係好低好低」,承諾日後不會重犯,同時提及同案另一被告在案發時曾使用雷射筆,法庭最終以6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判囚4個月,而本案被告並沒有管有及使用雷射筆,故望法庭可作出輕判。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接納辯方稱,涉案非法集結在同類事件中屬「較為和平嘅一次」,當日參與非法集結的示威者主要叫喊侮辱警隊及警員的口號,同時持續以雷射裝置照向警方,惟強調法庭無意淡化示威者針對警員及警署行為的嚴重性,知悉示威者目標為警隊及警員,而警隊在社會上擔當維持治安的角色,一旦執行職務時受干擾,會對社會帶來莫大問題,明言挑戰警隊做法不容發生。
不過,林官指沒有證據顯示本案牽涉暴力,亦沒有人遇襲受傷,涉案堵路亦非完全癱瘓交通。而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叫喊辱警口號次數不多,也沒有帶備任何攻擊性武器或雷射筆等,同意其參與程度不高,且明顯被告過往有相當良好背景,從求情信對其評價可見是位有承擔、勤奮的年輕人。由於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獲認罪刑期扣減,故以4個月為量刑起點,判被告入獄4個月。
案件編號:KCCC2930/2022
記者:吳婷康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