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西九法院兩被告「掉包」越柙判囚 警曾4度核實身份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去年4月發生疑犯「掉包」越柙事件,一名須還柙販毒案被告,跟另一襲擊案准保釋被告交換身分,販毒案被告成功逃脫,3日後再被捕。2人周三(6日)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共4罪。案情揭發警方在處理保釋程序中,曾4度核實疑犯身分,甚至曾比對身分證明文件上照片,亦未有發現不同。兩人分別判入獄30個月及24個月。

本案兩名被告為陳樹華(38歲,廚師)及林景浩(26歲,無業),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於2023年4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羈留室內,陳樹華虛稱自己是獲法庭准予保釋的林景浩,而林景浩則容許此掉包。陳樹華另被控「在合法羈押下逃走」及「使用屬於他人的文件」兩罪;林景浩則另被控一項「將文件轉讓給他人」罪。

案情披露,首被告陳樹華在案發當日被暫控販毒有關控罪,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出庭後,被法庭命令須還押;同日,次被告林景浩因被控「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亦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但獲法庭准許保釋。兩人當時均戴着身分識別手帶,上面寫有中文姓名,出庭後獲安排在法院大樓的男子警察羈留倉。

警員曾先後4次核對身分未發現掉包

案發當日下午,先有警員呼叫次被告姓名,首被告就作出回應,又向警員展示次被告的保釋文件;警員檢查過身分識別手帶發現完整無損。把首被告帶到另一無人羈留室等待。他之後再有另外兩名警員押往接待處,再由另一警員核對身份,首被告再訛稱自己為次被告,警員查看其手帶及保釋文件後,指示助理把拘留人士財物退還,然後剪開手帶,又把首被告樣貌跟次被告的身分證明文件上相片作比對,發現相似。首被告之後再被交予另一警員完成保釋手續,期間再訛稱是次被告,警員再把樣貌跟身分證明文件相片比對,仍未有發現有別,首被告最終成功獲釋離開法院。

同日下午,警方發現次被告應早已保釋外出,卻仍身處羈留倉,調查發現他把身分證明文件交給同倉犯人,他被捕後向警方表示,跟首被告交換身分以協助其保釋外出,獲承諾可得到2萬元報酬。而警方就在3日後,於油麻地街頭截獲首被告並把其拘捕。

兩人分別在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透露案發經過,首被告先走近次被告,問對方姓名及香港身分證號碼,經商議後同意交換身分識別手帶和調換身分,並在警方呼叫次被告姓名時不作理會,由首被告作回應。

被告因心急取證圖證清白犯案

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引述兩被告的求情和背景,透露首被告被捕前任職廚師,有4次藏毒和3次不誠實案底,最後一次是2009年被定罪;現育有4名年齡2至11歲的子女,案發當日因販毒案被拘押時心情焦急,希望可在閉路電視片段仍保存時,到場取證據,以證自己清白,才會忽發奇想與次被告交換身份。

而次被告林景浩則於2003年以單程證從內地來港,任職酒吧侍應,月入約2萬元;案發時因得悉首被告有黑社會背景,擔心若拒絕幫忙可能會有麻煩,並不在意報酬,只是怕報復及對對方個人情況感心軟犯案,是突發和單一事件。

官斥兩人目無法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王詩麗判刑指,2人雖無預謀,但經商議後有計劃進行,涉及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的共同行為,目無法紀,嚴重妨礙司法公正,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示對事件絕對反感,計及刑期扣減及考慮整體量刑,首被告陳樹華面對3罪共判囚30個月;次被告林景浩被控「將文件轉讓給他人」及妨礙司法公正罪共判囚24個月。

案件編號:DCCC612/2023

記者:吳婷康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