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申上訴許可獲批

香港高院法官早前駁回律政司申請就《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之後呈交上訴許可申請。原審法官周三(23日)頒下判詞,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判詞指,律政司所提的上訴理據雖然大部分已在7月21日申臨時禁制令聆訊中有提及,但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涉及法律上爭議,因而批出上訴許可。

法官指原審判決只有很少部分沒受律政司挑戰

法官陳健強周三在判詞中,在分析律政司的上訴理據段落前,特別提及就是否批出臨時禁制令,是法庭的酌情權,並指眾所周知,上訴庭如要推翻下級法院所行使的酌情權,需要滿足高門檻。他然後指,律政司就申請上訴許可提出的7大上訴理據,每項均有子段落作解釋,直言就原審的判決,只有很少部分沒有受挑戰。

就律政司認為,法官沒有考慮國家安全是最重要,並具凌駕性的原則,而司法機構是有憲制責任遵從,協助打擊、竭止及懲處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維護國家安全,不應只是給予「顯著的比重(significant weight)」,而是應給予「最高重要性(the highest importance)」;以及法官在考慮是否應批出臨時禁制令協助刑事法方面的執行時,以錯誤的測試標準考慮,認為協助國安法或國安相關的刑事法的禁制令申請,與批准一般禁制令的標準一樣。

基於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批准上訴理據

法官陳健強認為,律政司似乎賣力爭議(endeavouring to argue)在國安事宜上,法庭應跟隨律政司所提出的比重,惟指出司法酌情權在此範疇如有的話,也是極度受限。惟基於前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new frontier),故批准此上訴理據。

而就律政司認為,除非法庭覺得批出臨時禁制令,是完全不能協助打擊、竭止或懲處申禁的4種行為,否則應批出禁制令,並指法官以錯誤測試標準,及錯誤認為一定要考慮「禁制令較已存在刑事法能實際上提供更大阻嚇力」。陳官就指,律政司沒提及前述理據所提出的測試標準,如何能應對不大機會有人能就禁制令提出反對的事實,但基於涉及法律爭議,批准此上訴理據。

就律政司指,行政長官簽發的證明書證明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此證明書對法庭具有約束力,認為行政長官在國家安全相關問題上,應獲法庭給予最大的比重及尊重,而相反法庭在國家安全相關問題上應尊重行政機關的原因,不僅因法院缺乏敏感情報,亦因法庭缺乏做出此類評估判斷的體制上能力(institutional capacity)和專業知識,法官亦沒有考慮《國安法》對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各自的職能和職責的分配問題。

法官陳健強就認為,即使沒有行政長官所簽發的證明書,法庭已接納4項申禁行為均涉及國家安全問題;禁制令的效用(utility)才是法庭需要考慮是否批出禁制令的事宜,而律政司一方在聆訊時,沒有提及過該證明書能就法庭行使酌情權上提供協助;又指申禁的行為本屬刑事罪行,因此法庭經細心考慮後,並不清楚為何法庭非在一個合適位置上評估禁制令的效用,並指律政司似乎主張行政長官所簽發的證明書對禁制令的效用問題,是具接近決定性的(almost conclusive)文件,故再次基於前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且是法律上一個新領域,批准此上訴理據。

強調法庭就是否批出禁制令可行使酌情權

此外,律政司又認為,法官錯誤認為禁制令完全沒有效用,沒有考慮相關的事項,而考慮了一些不相關或沒有證據基礎的事項等,其中一個細項、就禁制令對網絡平台營運商的效用;惟陳官指,難以理解律政司指法庭沒有考慮,反之法庭已幾乎每項事宜都已在判決中列出,強調法庭就是否批出禁制令行使酌情權,是無需極微細地分析所有可能性,且上訴庭都認為法庭與律政司是有可能存在合理分歧,故只就針對網絡平台營運商的理據批准上訴,其他部分則拒絕。

就律政司認為,法官在判詞中提出禁制令有可能與現存的刑法有衝突,是錯誤判斷,認為判詞中提及可能有衝突的國安法條文,只是應用在刑事檢控而非違反禁制令的民事藐視法庭程序,因此沒有任何不相容或可行性的問題。法官認為有關理據涉及法律爭議,批准上訴許可。

拒就律政司部分理據批准上訴

就律政司認為,法官沒有分開考慮可只就申請的禁制令中第1(b)行為批出禁制令;法官陳健強認為律政司一方沒有在聆訊中提出,而為申請禁制令一方修改禁令內容非法庭職能要做之事,尤其是次申請沒有被告,因此拒絕就批准此上訴理據。

另外,對於律政司一方認為,基於前述6項理據,顯示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出錯,因此上訴庭應重新審視是否使用作出權批出禁制令,以及指法官錯誤判斷會出現「寒蟬效應」;法庭已在判決中表示,即使會有「寒蟬效應」,如果是次禁制令是有實用性(real utility)而且沒有與現時的刑事法例有衝突,也會批出禁制令。陳官就在判詞中表示,難以認同律政司指示法庭認為批出禁制令有機會出現「寒蟬效應」,是完全錯誤及站不住腳,認為就禁制令有可能造成的影響,法庭必須採取務實態度,因此只批准有關理據中有關「寒蟬效應」以外的部分上訴。

根據文件,律政司一方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的4項禁止行為包括:

一、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或稱"Glory to Hong Kong",以下簡稱「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二、以任何方式網上傳播《願榮光》,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使《願榮光》或相當可能被誤會為香港的「國歌」,或者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三、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協助和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任何上述第1及第2項相關行為。

案件編號:HCA855/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