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4男女灣仔暴動罪成囚34至45月 被告稱還押兩年無悔
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大批示威者於11月2日在港島區聚集引發衝突,其中6女2男被指在灣仔一帶參與暴動,經審訊後4人被裁定罪成,周二(12日)在區域法院判刑。其中一名罪成女被告解聘大律師自行陳情,指還押近兩年「從無後悔」,又自言是「真正關心香港的人」,惟陳情即被法官打斷,被告最後表示「未來見」,散庭後獲旁聽者高呼「未來見」回應。法官李俊文指,本案在同類案中「算偏向輕微」,最終把4人判囚34至45個月。
被告自行陳情稱非受煽動乃「真正關心香港的人」
本案共涉及8名被告,其中4人包括林梓橋(31歲,現年歲數;下同)、盧虹羽(27歲)、謝翠兒(36歲)及王永森(50歲),被法庭在本月5日裁定暴動罪成,其中盧及王分別涉及管有10條及596條索帶,同時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成。另林梓橋因購買單程機票擬搭寵物包機赴英,被加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罪,同樣被裁定罪成,而她早前已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被告林梓橋解聘代表她的大律師,在求情時自行陳情。她身在犯人欄內手持紙本讀出陳情內容,表示「政府話我哋被利用、被煽動、冇思想嘅暴力份子,但其實我哋係真正關心香港嘅人」,又直言「還押近兩年,我從無後悔過,好清楚代價,但我有勇氣去抗爭」,並表示「破壞唔係我哋目標」。不過,林的陳詞隨即被法官李俊文打斷,並向被告表示明白她有其看法,她亦有權為自己求情,但若為發表政治或個人立場宣言,並非法庭的工作及判刑目的,並要求林作出與判刑相關的求情。
林則回應稱「明白」,繼而說:「最後一句,未被捕之前有好多倖存者嘅內疚,但我而家鬆咗一口氣,可以同一班熱愛香港而企出嚟嘅手足,一齊承擔呢個代價,係我嘅榮幸,未來見。」
官指本案在同類案件中「算偏向輕微」
法官其後另引述其餘3名被告的求情內容,提及盧虹羽為人勤奮上進;謝翠兒過往曾向紅十字會及綠色和平捐款,稱得上為「模範市民」;另王永森則熱衷教會活動,有良好品格,而案發時謝及王身上只有索帶,並沒有其他攻擊性武器。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涉及莊士敦道前段約210米路段,歷時約半小時,形容沒有預先計劃,也沒有建築物或財物被破壞,同時沒有人受傷,案情在同類案件中「算是偏向輕微」。然而他同時指,案件涉及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把手推車推至馬路上燃燒等,即使各被告沒有親身作出上述行為,但亦應負上相同刑責,並把本案的暴動罪初步量刑起點訂為3年,再因應各被告情況而上調刑期。
刑期長短視乎各被告身上當時管有物品
李官續指,林梓橋案發時身上對講機必定用作與他人即時通訊,另她管有16個過濾器、4個過濾片、3個防毒面罩等物品,除親身參與其中,另擔當裝備供應者角色鼓勵他人,直言算是案中其中一個較主導、刑責較重角色,故就暴動罪判林入獄42個月。
至於林另涉及的「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林不單違反保釋條件,更以高價購買寵物專機的單程機票,離港前又透支逾36萬,從其準備情況可見,被告打算離港逃避審訊,故就此罪判入獄12個月。至於她早前承認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就可獲3分1認罪刑期扣減,判囚3星期。由於林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過往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逾4年等,雖不涉及警方或控方造成的延誤,但對已重新生活的被告有所影響,因而酌情作3個月減刑,經整體量刑,共判監禁45個月。
至於餘下3名被告,同樣各獲3個月減刑,法官指3人身上均有可供他人堵路之用的工具,其中王永森管有596條索帶,可供多人於不同地方使用,故就暴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罪判囚37個月;而管有10條索帶的盧虹羽則就兩罪被判囚35個月;另一被告謝翠兒,當日因管有黑膠紙,可用作捆綁欄杆,惟沒被加控其他控罪,考慮其暴動案情,則被判監禁34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63/2020、DCCC 666/2020(已合併)
記者:吳婷康 編輯:溫曉平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