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曾獲政府頒感謝狀救護員參與「黎明行動」囚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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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黎明行動」,其間全港多區發生示威衝突,一名救護員涉嫌在旺角區,與其他示威者「私了」圍毆一名內地男子,事隔兩年後被起訴,他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另被控的有意圖而傷人罪則由法庭存檔。案件今(12日)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案)判刑,暫委法官梁嘉琪判曾獲政府頒感謝狀的被告入獄2年4個月。

被告歐陽俊輝(31歲)在被捕後已被停職,並自今年5月起因認罪而開始被還柙,至今已逾半年。他今午聽取判刑時,不時低頭掩面。辯方早前求情時透露,被告自小有投身公共服務的志願,希望成為救護員。而在8年之間,被告投考過三次後,終於2016年完夢,他此後的工作表現亦受不同單位表揚,包括獲特區政府頒予感謝狀。

由被告親撰求情信就表示,自己當日受社會氣氛影響,一時失去理智犯案,被捕後令家人及朋友深受壓力,已是對他心靈上的懲罰,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品格正面,犯事沒有預謀,只因一時衝動,並強調被告事後已全額賠償遇襲事主共5,330港元的損失。

官批示威者恃人多勢眾

暫委法官梁嘉琪判刑時表示,案發於「大三罷」當天,示威者堵塞彌敦道等主要道路,牽涉範圍甚廣,附近公共設施亦遭受破壞,場面一片混亂,示威者恃著人多勢眾,以孤身一人的事主為目標,襲擊雖只歷時9分鐘,但對事主實屬漫長,其間示威者以雨傘遮掩,眼見事主血流披臉仍無動於衷,清晰流露「不打算放過他」的意圖,形容是「鍥而不捨」地襲擊手無寸鐵的事主,「手法霸凌及殘酷」。

梁官續指,案發現場片段所見,若非現場記者及途人制止,加上警方到場施放催淚彈,示威者沒有意欲離開;而事主全身傷勢嚴重,僥倖沒有生命危險,惟個人財物包括銀包、手機被搶去。不過,梁官接納本案事發突然,非預謀犯案,但強調縱歷時不長、被告亦沒有使用武器。

法官最後以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後向事主賠償,故酌情扣減3個月刑期,加上被告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最終判2年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1019/2021

記者:吳婷康/李若如 責編:方德豪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