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官裁定控方法律專家報告可呈堂 料張劍虹將出庭作供

0:00 / 0:00

「黎智英案」周二(16日)踏入第10天審訊,就控方表示將傳召城大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針對美國法案提供的專家報告,代表黎智英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力陳,其內容與控罪元素全無關係,不應獲准呈堂。惟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經考慮後,指外國無權干預香港守護法治及秩序的方式,當外國對港作制裁干擾香港內部事務時,相互禮讓原則已不存在,裁定接納報告呈堂。案件押後至周三(17日)續審,控方將傳召證人作供,據悉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

辯方:報告主要研究制裁對港利益影響

控方早前透露,將傳召城市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貴國作專家證人,辯方之後表明,將爭議其證人證供的可呈堂性。代表黎智英的辯方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王貴國針對美國法案的專家報告與本案關連性不足,不應獲准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依賴報告內容講述黎智英的「心態」,惟涉案行政命令或法案的立法過程及法律效力,與黎的「心態」無關;而根據控罪條文,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曾經請求制裁,實際令外國對中國和香港實施哪些制裁,惟王貴國的報告,主要研究澳、英及美的制裁法對香港利益的影響,不能證明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法官指自己非國際專家 不會把證供「照單全收」

法官李運騰就質疑,法庭需專家協助,解釋涉案措施的法律效力,以考慮措施是否屬《國安法》定義下的「制裁、封鎖或者其他敵對行動」;辯方回應,法庭只需審視被指為「請求」的內容,是否屬「制裁」,無需依賴專家解說。另一法官杜麗冰就指,法官非國際專家,專家只是協助為措施提供背景,沒有解讀「請求」內容,又強調法庭最終會決定是否接納專家證據,不會把證供「照單全收」。

辯方再補充,根據王貴國在專家報告,指出於2019年在美生效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如何影響香港社會福祉,內容強調法案為中港帶來有害影響,而報告內容與控罪元素完全無關,無助法庭考慮法案是否屬「制裁」,而辯方只爭議報告就《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等措施的法律效力內容,並不爭議措施的存在或背景。

控方指法庭需專家協助 理解背景及措施法律效力

控方就回應,被指為「制裁」的措施與被告請求是否有因果關連,需視乎從犯證人的證供,重申控方無須證明兩者互有關連,而涉案通訊記錄及Twitter(現稱「X」)帖文多次提及美國法案,法庭需要專家證供協助理解有關背景,並需了解措施的法律效力。

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之後休庭約1小時考慮後判決,認為辯方指基於國際禮讓(comity)的原則,法庭「應避免介入他國事務」之說法不適用於本案,強調外國無權干預香港守護法治及秩序的方式,若外國對港作出制裁,干擾香港內部事務,「相互禮讓」原則已不存在;又指專家證詞有助法庭全面考慮美國實施的措施是否屬「制裁」,故接納專家報告可以呈堂。

料控方明傳召《蘋果》前社長張劍虹出庭作供

控方打算周三早上開始傳召證人出庭作供,預料主問約需時1星期,據悉首名證人將是《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辯方就確認,控方可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缺席下,開始對首名證人作出主問,同時透露彭將於下周一(22日)再次參與審訊。

本案共有4名被告受審,包括黎智英(76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與3間公司同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被指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楊清奇及其他人,一同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

黎與公司另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在香港與上述6人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另單獨面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