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李宇軒促日議員推人權法 因國安法不參與第4次眾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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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周一(25日)續審,李宇軒憶述2020年初他在日本與草議了《人權與民主法案》的時任眾議員菅野志櫻里會面。法官及控方多度追問法案效用,李指法案有「阻嚇功用」。另確認因擔憂《國安法》,無參與第4次眾籌活動「重光計劃」。

裴倫德指各方向國際社會表達訊息面對障礙

周一庭上,控方展示由英國保守黨人權委員會委員裴倫德(Luke De Pulford)所開設的Signal群組,群組資料顯示,當中成員包括李宇軒、「Dimon」、「Natalie」及「Joey」(邵嵐)。李確認邵嵐當時為「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成員之一,並在被問及是否代表「SWHK」加入群組時,解釋自己加入前沒徵求「SWHK」同意,故當時只是表述自己所理解「SWHK」的立場。

控方續指,裴倫德在群組表示運動到了關鍵時刻,提及李等人在向國際社會表達訊息時面對「障礙(obstacles)」;李指當時不少人望維持匿名,亦散落於不同組織,故難以表達統一訊息,而傳統民主派政黨或組織亦沒人在當時肩負起代表港人的角色,故從國際社會角度,沒有很清晰的訊息被帶出,而裴倫德創立群組,就是為徵集意見及討論有關議題。

控方就再問及李宇軒在「日本線」的國際遊說工作,他憶述約於2020年初,在日本國會議事堂首度與時任眾議院議員菅野志櫻里會面,與會者包括協助草擬人權法案的張亦晴、在日港人「村長」及日方的議員助理倉持麟太郎。李續供稱,會面原意是把張亦晴草擬的草案,交予菅野志櫻里,但當時菅野志櫻里展示其版本的人權法案,並向李等人簡介其想法,各人最後同意合作爭取其他議員支持有關法案。

認為日議員的人權法案版本更好遂直接支持

李解釋,法案內容與侵害人權者有關,但不限於香港情況,主要提出改革日本法制的建議,如訂立機制處理侵害人權個案,但指自己不記得詳細內容,又指當時他跟張亦晴認為菅野志櫻里的版本更好,因考慮了日本法的框架,亦是由議員自己的倡議」,遂直接支持對方的版本。

法官李運騰就關注,李宇軒望透過法案如何幫助香港問題;李回答指是「deterrence effect(阻嚇作用)」;另一法官李素蘭就追問,在法案下侵犯人權者會有的後果?李指一些跟日本司法管轄權有關的部分,會被限制,但已記不起「restrict啲乜」。控方一度要求李舉例,惟李拒絕,解釋因「唔知會唔會舉錯」。控方再追問法案如何達致阻嚇效果,李就回應指:「個deterrence(阻嚇)就係你唔想畀人罰嗰樣,就唔好做嗰樣」。

李之後憶述,在新冠疫情爆發後所有事情如像停頓下來,而在日本國會停擺期間,他曾透過電郵聯絡議員高井崇志、井上哲士及山添拓,遊說對方支持菅野志櫻里提出的《人權與民主法案》(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Bill),直至2020年夏天,日本國會準備或開始復會,菅野志櫻里及其他議員準備發表草案,在日港人組織「swhk@japan」、「actwithhk」及「香港の夜明」亦在日本協助籌辦活動,周庭當時亦有發表視像訊息,以表達希望日本可支持該法案,同時繼續關心香港。

盛傳實施國安法故排除李宇軒參與4次眾籌活動

控方另又針對2020年5月的第4次眾籌活動「重光計劃」,問及李宇軒有否與陳梓華、「攬炒巴」劉袓廸作討論;李回應指相關討論主要涉及「隔走我,唔畀我參與」,解釋當時其人及銀行戶口均在香港,為免被指洗黑錢而被凍結資金,各人認為應使用美國信託基金戶口「Project Hong Kong Trust」處理眾籌資金,並把他從第4次眾籌分隔。就控方再追問當中是否有其他原因時,李指因當時盛傳將會實施《國安法》,故為安全計「唔用一個喺香港jurisdiction(司法管轄權)嘅人」,並確認他故此沒有參與「重光計劃」眾籌。

李宇軒供稱,當時是先與劉祖廸及其他SWHK成員討論後,再把結論轉告陳梓華,而陳亦同意有關做法。法官李運騰就問及李為何必須再與陳梓華討論;他解釋,因「G攬」眾籌資金當時尚餘約69萬美元,應不會立時出現資金不足並需要墊支問題,而由於陳一方曾墊支登報費,李憂慮對方或誤會需再墊支,便特意把討論轉告免生誤會。

審訊周三(27日)續。

案件編號:HCCC51/2022

記者:胡彗藍(多倫多)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