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釋法 賦國安委在港無限權力
港府早前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案聘請外國律師引起的爭議提請中央釋法。中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日)應港府請求,就《港區國安法》第14及第47條作出解釋,成為香港回歸以來第6次釋法。期間明確指出海外律師要先得到行政長官批准才能處理國安案件外,更確認香港國安委有無限權力,甚至不受司法和任何特區機構干涉。有香港律師認為,有了這樣的「決定」,除國安委外,香港所有政府機構都沒有存在價值。
釋法針對《國安法》第14及47條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連4天在北京舉行,並在周五(30日)閉幕,央視《新聞聯播》接近傍晚時報道,人大常委會已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釋法議案,並就第14條和第47條規定的含義和適用,作出3點解釋,包括就第14條指出,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此外,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如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而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外界最為關注海外律師是否能參與《國安法》訴訟的爭議,根據人大常委會的公告,指出特首在11月28日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認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人大常委會最終的「釋法」,認為有關問題是屬《港區國安法》中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故應當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評論:「決定」予國安委無限權力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周五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有了這樣的「決定」,除國安委外,香港所有政府機構都沒有存在價值。
任建峰說:法院任何牽涉國安問題,要先問過特首,如果是這樣,法院還審甚麼?特首說甚麼就是甚麼。國安委可以去定義甚麼是牽涉國家安全,而且是可以就這去作出任何決定,這決定是不受到覆核的話,這種權力不只限於國安訴訟或者任何訴訟,其實任何政策範疇都可以是這樣,你可以說防疫是牽涉國家安全,你可以說教育是牽涉國家安全。不單是司法,你還要立法做甚麼?甚至你要整個政府架構做甚麼?
港特首:有關權力早在《國安法》生效時存在
香港特首李家超晚上9時半會見傳媒,指出釋法讓特區政府在遇到問題時,能原則性履行職責和目的,又重申釋法非針對「黎智英案」,而是《港區國安法》的法治原則,認為今次釋法影響正面,將向社會和國際人士展示如何慎重處理、重視法治原則,而法律界亦重視依法行事。
至於由誰人及如何判斷涉及國家安全行為,李家超就回應,當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時,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而有關權力早在條文生效時已經存在,強調今次釋法沒有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
李家超說:這個決定權力,在《國安法》頒令實施的時候,已經在條文清晰講了,所以今次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權力。
對於海外律師來港參與訴訟,李家超就強調,如不涉及《國安法》的案件,海外律師「無任歡迎」,再指今次只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又指,港府亦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法工委:釋法具追溯力至《國安法》生效當天
在人大常委會釋法草案公布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亦發表有關釋法的「答記者問」,指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為,當前香港社會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家安全案件,及在此情形下《港區國安法》如何適用等問題,產生重大分歧,為及時妥善解決,並確保《國安法》正確有效實施,故對《國安法》有關條款作解釋,並指釋法是從國家層面,解決特區層面難以解決的法律問題,解疑釋惑、息紛止爭,可以起到「一錘定音」的作用,有關釋法內容已成為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指釋法與《港區國安法》具同等效力,可追溯至法律施行之日,即可追溯至2020年6月30日當天。
此外,法工委亦指,因應實施《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新形勢,特區政府應及時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作本地法律,以解決《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
香港司法機構回應釋法時表示,尊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對《國安法》作出解釋,又指司法機構會繼續按《港區國安法》第3條規定,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並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包括終審權,不偏不倚地履行其司法職能,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亦發聲明,表示歡迎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條文作解釋,認為是彰顯《國安法》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進一步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有利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若特區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立法會屆時定必仔細審議相關規定。
記者:吳婷康/陳子非/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