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警误射催泪弹致诊所起火索偿 医生申萧泽颐作供被拒上诉许可亦被拒
理大围城期间,一名附近开诊的医生指警方误射催泪弹到其单位,导致起火及损毁,于2021年入禀索偿。医生早前要求传召警务处长及两名警员作供被拒,原告申请上诉,高院周一(7 日)颁下判词,指原告提出的4个理由均没有可争辩之处,拒批上诉许可。
原告要求就损失等索偿约672.1万元
原告为医生梁锦聪,被告为警务处长;原告早前在聆讯时没有律师代表,亲自陈词,聆讯由法官欧阳桂如处理。根据入禀状,原告指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警方误射两枚催泪弹进入其位于尖沙咀柯士甸道丰乐大厦一楼的两单位内,认为因涉事警员疏忽,致其单位起火受严重破坏,并引述消防处信件指,火灾由催泪弹产生之热力,点燃单位内易燃物品引起,原告因此向警方提出索偿,要求就损失及相关开支赔偿约672.1万元。
法官周一颁下的判词指,原告提出4个上诉理由,包括指法庭在今年7月的裁决中作出虚假陈述,解释警务处长一方于2月提交的文件,是由代表警务处长的律政司外聘大律师赵芷筠准备,惟实际是由高级政府律师严浩正代表警务处长签署;法庭没有适当处理警务处长一方虚假陈述的问题;讼费计算出错,以及法庭对传票的目的有错误假设。
法官指原告非首次逾期提出申请
法官又在判词中指,原告逾期提出申请,指其非首次提出逾期上诉,直指有关延误虽是微不足道,但属不可原谅(was inexcusable although insubstantial),故认为原告必须显示其上诉有成功之可能。
就原告提出4个上诉理由,法官其后在判词中逐一作出反驳。就法庭被指承认错误引用律师姓名,法官承认法庭出错(This Court admits the wrong reference as to counsel’s name for the Submission),但同时指有关错误,并没有影响其分析和结论(there was no mistake as to which skeleton submission I was analyzing),相关分析的文件也没有错误,故有关的上诉理据并没有基础。
原告指警务处长方作虚假陈述 官指虚假陈述
至于第二项上诉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方提交的文件涉及虚假陈述。法官就指,文件是代表警务处长提交,并根据警务处长的指示撰写,故警务处长必会阅读当中内容并对内容负责(The Commissioner……was responsible and accountable for every word in it.),而法庭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不予受理有关的陈述,又指在去年颁下的判词已提及,虚假陈述的议题应在审讯中探讨。
判词又指,法官于今年7月颁下的判词中,已充分解释为何接纳聆案官的讼费计算决定,并指原告未能证明在法律上出错,或对讼费命令可行使酌情权。
至于最后一项理由,法官指原告不同意法庭及聆案官的看法,并在聆讯中重新提出其论点,但原告未能证明当中有法律上的错误,或证明法庭的看法欠缺证据支持(It has not been shown that this Court has erred in law or that my view of the facts could not be supported by the evidence),故法官指原告提出的4个理由,均没有可争辩之处(none of the 4 grounds are arguable),因此拒绝批出上诉许可,同时下令原告须向被告方支付约2.97万元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1936/2021
粤语组报道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