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马俊文未获提早获释提司法覆核案开审
2024.10.22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因「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但因受《维护国安条例》影响,于获释前两天获告知不获减刑并至少需再服刑一年。马俊文早前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案件周二(22日)开审。
马刑期上诉得直获改判监5年
入禀人为马俊文,建议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马由大律师关文渭及梁丽帼代表。惩教署由资深大律师吕世杰代表、大律师何卓衡代表,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
马的案件于2020年11月24日首度提堂,他自此一直还柙,2021年10月25日,区院法官陈广池裁定马罪名成立,因应案件属「情节严重」类别,判处马监禁5年9个月。马不服刑罚,2022年6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诉,高院同年8月颁令马上诉得直,改判监5年,于塘福惩教所服刑。
马原获告知可提早获释 新法例生效日被告知未能减刑
马在入禀状中指,他于2024年2月24日获通知,由于获行为良好减刑,故将于3月25日获释,届时他在塘福惩教所已服刑40个月。而今年3月生效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列明,除非惩教署署长信纳涉及国安罪行的囚犯,不会不利国家安全,否则不能获提早释放。最后马在原定获释日前两天,即3月23日,当日为《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生效日,他被告知未能获行为良好减刑,因此不能如期获释,并需服刑多至少一年,惟没获交代理由。而在当日早上,他原获安排与惩教署职员见面,但却被取消并改为会见心理学家。同日傍晚,他获告知不能提早获释,随即被送院两天。
申请方其中一项主要争议,是涉案决定有违程序公义,指马在原定刑满日前两天始获告知不可提早获释,却在未被告知任何理据下,被要求考虑是否要提出申诉。此外,即使马当时没提出医疗要求,署方仍认为未能提早获释的决定对他造成精神冲击,即日把他送院。
决定马俊文不可提早获释过程做法有违程序公义
入禀状又提及,马俊文在翌日决定提交书面陈述,同日下午收到由「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所准备的文件,当中提及:「现阶段没有任何资料表明,如果对马先生给予减刑,马先生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综合上述资料,委员会不信纳提早释放马俊文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遂不建议把马俊文的个案转介予监管释囚委员会作提早释放考虑。」申请方强调,马提出申诉前没有机会阅读撮要,其后署长作决定后,他亦在没机会阅读书面理由的情况下,被要求考虑是否要进一步申诉,变相未予马回应撮要及书面理由的机会,做法有违程序公义。
由于马俊文与惩教署对事发经过的版本存在分歧,马一方申请传召涉事的惩教署监督卢浩权出庭接受盘问,最后获法官李运腾批准。
为塘福惩教所监督的卢浩权接受盘问时供称,他于3月23日会见马俊文时,曾解释基于《监管释囚条例》第6(3A)条,如囚犯正因危害国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长信纳囚犯获得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会减刑。卢续指,当日会面前10分钟,接到冯姓上司电话,指收到「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的英文撮要文件,建议马不应获减刑。卢称他手中虽没有该撮要文件,但曾按上司要求向马转述委员会有关结论的考虑要素,包括狱中行为、更生进度及心理状况3点。
马一方质疑4个月后录取誓章较纪录更详细
不过,代表马的大律师关文渭质疑,马的服刑纪录却与上述说法有出入,当中显示卢向马解释第6(3)条,而非誓章所提及的6(3A)条。卢同意记录与誓章「写法有少少唔同」,关就指有关记录是唯一记录,卢却在4个月后录取的誓章中称有提及6(3A)条,质疑他事后「加盐加醋」;卢否认,并在法官李运腾追问「究竟系边度错」下,解释可能在记录时打漏,并指誓章才是正确版本。
关文渭之后再指出服刑记录与誓章其他有出入之处,如服刑纪录提及马有决心改过自新,但誓章却没有写;记录没提及委员会要心理专家评估,誓章就新增相关内容。卢再次否认在誓章「加盐加醋」,并解释自己一开始没预计要打官司,又指每日需会见约10名囚犯,每月合共见近200人,因此有些事情是做誓章时忆述。关就质疑他要见如此多人,如何在4个月后记得如此详细;卢回应是因事件特别、持续多日,故他有较深印象。
告知马惩教署署长的决定时未有文件在手
就卢表示当日会面历时5至10分钟,但关就指出,实情卢当时跟马的会面只有30秒,卢仅表示「3月25日唔走得,一年后再评估,有冇申诉?」卢不同意;关又追问指卢在誓章中称,自己当时不确定马会否作申诉,惟服刑记录却指马想提出申诉,「边样先至啱?」卢回应指「写法系佢(马)冇即时拒绝作出申请」,关遂质疑「冇即时拒绝等于想做?」卢仅称:「佢最后做定唔做系佢嘅权利。」
卢续指,眼见马得悉决定后情绪低落,担心晚上会发生其他问题,而一般做法是将囚犯送院观察,因有较多人手支援,因此将马送到惩教所内的医院,又承认有预期马得知未能提早获释后会造成重大打击。关就追问为何在马情绪低落下,仍要求他在1日时限内考虑会否提申诉,不给予更多时间他作出申述?卢表示仅按上司指示行事,惟同意马在留医期间身上没有相关文件,又指若马提出申请必然会考虑,而马其后申请多1天时间考虑亦获批。
卢之后确认,马于2024年3月25日早上约9时提交申诉文件,卢即时以电邮传送文件予冯,并派人接收正本,其后得知惩教署署长收到,而他当时仍未收到委员会决定撮要,至当日下午约1时半,卢才按上司指示把中文版撮要转交马俊文。同日下午约4时半,卢接获冯指示,向马告知鉴于惩教署署长的决定,他不能提早获释,但卢未有向马交代原因,而卢当时没有文件在手,仅按上司说法告知马有关决定,又承认他本人从未看过署长决定的书面理由。
申请方指说服署长未来不会损害国家安全较证不再犯危害国安罪行更难
关就指出,实情是卢于3月25日根本没有与马见面,只安排了一名负责保安的惩教人员与马接触;卢不同意。法官李运腾表示需时考虑相关证供,要求双方先就法律议题作陈词。
马一方就陈词指,马有合理期望能提早获释,而因狱中行为良好而获三分一刑期扣减是通常做法,其识别牌上也会写有他能提早获释的日子,新规定具追溯力,非为囚犯更生或防止重犯,而是预设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囚犯不可获提早释放,署长不会将个案转介监管释囚委员会考虑,并在一年后再作评估,变相如被「加监」一年的惩罚,令囚犯的服刑期或较原本法庭判刑更长,违反马的合法期望,而说服署长囚犯未来不会损害国家安全,较证明日后不会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更困难,令马难获提早释放,并质疑具追溯力的新规定违宪。案件周三(23日)续。
案件编号:HCAL 979/2024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