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馬俊文「在囚時與涉黑暴的人有關係」未獲減刑 爭議無法申訴

粵語組報道
2024.10.23
【香港法庭】馬俊文「在囚時與涉黑暴的人有關係」未獲減刑 爭議無法申訴 於塘福懲教所囚禁的馬俊文在獲釋前兩日被告知未獲減刑,需繼續服刑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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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就未獲減刑申請司法覆核的案件周三(23日)續審。申請方爭議「犯危害國安罪行在囚人士評委會」指馬在囚期間「與涉及黑暴事件的人有關係」,惟並無披露「黑暴事件的人」指何人及事發時間等資訊,故馬無法申訴。懲教一方反駁,因資訊可能敏感及關乎國安,故不披露,認為馬已有充足資訊及機會回應指控。書面判詞將於下月尾頒布。

強調馬期望能提早獲釋是合理假設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馬俊文,建議答辯人為懲教署署長。馬由大律師關文渭及梁麗幗代表。懲教署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代表、大律師何卓衡代表,案件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審理。由於馬俊文一方跟懲教署一方對馬原可提早獲釋,但終需繼續服刑的通知事發經過,版本存分歧,故批准馬一方在庭審首日傳召涉事的懲教署監督出庭接受盤問。

馬俊文一方周三繼續陳詞,爭議涉案決定有違程序公義,大律師關文渭力陳,即使塘福懲教所監督盧浩權確有向馬俊文轉述「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作出不予減刑建議的理據,但馬仍沒獲充足資訊作出申訴,強調馬當時原預期自己在兩天後會獲釋,但突被告知在新法例下,委員會建議不予減刑,並在受情緒衝擊下被署方送院,而面對剛生效的「23條」及複雜指控,只有48小時撰寫書面申訴,又補充指馬期望能提早獲釋是合理假設,因法庭處理被告刑期上訴案時,會採納考慮被告的最早獲釋日子。

關續指,由於署長須在3月25日當天作決定,否則懲教署必須釋放馬俊文,為滿足新法例要求,當時時間實非常緊迫,故馬根本沒有充足時間回應,又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人若會被剝奪自由,最少應獲14天時間索取法律意見及準備申訴,而馬俊文作為囚犯,沒法自由行動,難隨時索取法律意見,故應獲更多時間準備;力陳馬當時手上沒任何文件,更沒有《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副本,不知悉新法例對「國家安全」的定義,難以爭議自己提早獲釋不會不利於國安。惟法官李運騰就質疑,此一說法之前提,是馬有舉證責任,而即使馬有回應指控的權利,不代表他有責任舉證。

馬沒獲發相關書面理由 至司法覆核案才獲披露文件

馬一方又在庭上披露委員會撮要的建議內容,提及當中考慮涉及3項要點,包括「獄中行為」、「更生進度」及「心理狀態」;其中在「獄中行為」提及「有資料顯示馬俊文在獄期間與涉及黑暴事件的人有關係」,並指有理由相信馬在出獄後,會持續與有關人士聯繫,而「更生進度」方面,就指馬沒有悔意。

關認為,馬在提交申訴後才收到有關撮要,而撮要內容沒有披露所謂「黑暴」意指何人,以及馬何時與他們有關係,故馬根本沒有足夠資訊作出回應;但法官就質疑,署長在正式下達決定後,馬確認沒有進一步申訴,沒有否認撮要提出的任何指控。惟關重申,馬當時沒有足夠資訊及時間作進一步申訴。

馬一方另爭議,馬在被告知署長決定後,沒有獲派相關書面理由,並直至司法覆核案件才獲披露相關文件,爭議此舉違反程序公義。惟法官質疑,除非署長有權覆核其決定,否則基於行政上不存在相關覆核機制,在囚人士只能以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有關決定,故即使馬提早獲得相關書面理由,他亦無法以其他方式推翻署長之決定。關文渭就回應,指條例雖然沒明確指出,但有暗示署長擁有自行覆核的權力。

懲教一方指從馬書面申訴可見他知悉評估涉國安

代表懲教署長的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回應,引述馬俊文的書面申訴,指馬提及「我本人喺還押初期,喺牆上寫港獨標語及庭上大叫口號」等內容,指當時「國安風險確實不容忽視」,惟強調在參加宗教活動懺悔後,危害國安風險已「日漸減少」,可見馬明顯知悉委員會建議的理據重點;又指馬曾獲第二次申訴機會,當時已獲得委員會建議的中文版撮要,但馬仍表示沒有進一步申訴。

懲教一方續指,撮要中沒有披露「黑暴」人士身份等資訊,或因基於資訊敏感,以及關乎國家安全,認為馬已有足夠資訊及機會回應指控,亦不同意馬一方的說法,認為懲教署長考慮觸犯國安罪行的囚犯是否提早釋放時,只需考慮是否信納該囚犯不會不利國安,並指懲教署長作決定後,毋須等待囚犯再次提供申述,否則事件只會沒完沒了。法官李運騰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於下月尾頒布書面判詞。

案件編號:HCAL979/2024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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