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上訴 親陳詞指國家容許警濫權可隨意指控「外國代理人」

粵語組報道
2025.01.08

香港支聯會被指拒絕按國安處要求提交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被裁定罪成判囚4.5月。3人早前就定罪及刑罰上訴遭駁回、惟獲批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終院周三(8日)開庭審理案件。鄒幸彤親自出庭陳詞,指警方指控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要求交出資料,而律政司方指只要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無人可挑戰處長如何詮釋「外國代理人」;她力陳「例如一隻鹿,唔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佢係馬就係馬」,並斥「唔係因為警察濫用權力,係國家容許佢哋濫用權力」,更稱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5名終院法官聽畢陳詞後,押後宣告判決。

鄒幸彤由囚車押送到終院

正就支聯會涉嫌煽動顛覆案還押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早上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而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和徐漢光則自行到庭。3人因拒絕向警方國安處提交和支聯會相關的資料,前年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判監4.5個月,且受「23條」立法後的影響,判刑均不獲三分之一的行為良好減刑。3人之後提出定罪及刑期的上訴,惟先被高等法院法官黎婉姫駁回;他們之後再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審理案件的5名法官全為本地法官,分別為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沒有海外非常任法官參與。傳媒被安排在距終院外約百米外拍攝囚車到場;懲教人員就在囚車及法院入口間,架設臨時充氣通道接駁,令記者難以拍攝到鄒幸彤的面貌。而在開庭前,約有數十名公眾人士排隊輪候旁聽,當中包括曾健成、李卓人妻子鄧燕娥等。鄧岳君及徐漢光到場後,徐提及有海外傳媒日前發表了鄒幸彤的一封公開信,他望大家「能盡量睇睇」,指鄒因被囚「講唔到嘢」,並重申本案重要爭拗點為「有咩證據話我哋係外國代理人」。他又引述鄒在公開信中指,整個控罪猶如「搞笑片」,指政權謊言如同肥皂泡,3人「落力」到終審庭就是要「篤穿肥皂泡」。

鄒:警「合理相信」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非常荒謬」

鄒幸彤自行代表,採納書面陳詞,並於庭上作口頭陳詞,強調案件令人困擾,重申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法官陳兆愷就指「外國代理人」非罪行,惟鄒回應稱此屬誹謗,就算警方並非惡意,只是錯誤指稱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但此指稱並非小事,組織的獨立性和誠信遭到攻擊,被指為外國而非本國利益服務。而在鄒發言時,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著她集中就法律論點陳詞,鄒就解釋須道出案情及指出案件的後果。

鄒續指,原審時控方指控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而條文為「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現時律政司一方卻改變立場,指處長只要「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便可定罪,斥非常荒謬、在法例中加入額外概念,且是「補救性」詮釋,如法庭同意便是掩飾警方錯誤,如同幫助警方獲得至上權力。

鄒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鄒認為,法例不應晦澀難明,惟如此使用文字將令「文字變成某些人的權力」,「戰爭即和平,自由即奴役,無知即力量」,為相信法治的人設下陷阱,令法治受損,強調警方應調查清楚究竟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惟現時卻只需要指稱,「法庭不應該被他們愚弄」,「例如一隻鹿,不可以話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馬,就成為馬」,並總結最近有國安案件,庭上問及甚麼是「警察國家」,「呢單案件正正證明呢個情況:警方可以隨意指控係外國代理人」,但發言即被首席法官張舉能打斷,指現時非談論警察國家;而鄒就回應,指不是因警察濫用權力,是國家容許他們濫用權力,重申要令錯誤被檢控的人獲得公義。

官質疑律政司如同要求法庭重寫法律

代表鄧岳君及徐漢光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也採納書面陳詞,並在庭上力陳,指控方必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非僅「合理相信」,法庭方可定罪。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及,如處長只是合理相信某人為「外國代理人」,而非毫無疑問合理疑點地證明,便無法搜查資料;彭回應市民有權享有自由,而律政司可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7的權力,向涉嫌危害國安人士索取資料。

律政司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同採納書面陳詞,庭上陳詞時就指,條文中「外國代理人」意指處長「合理地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並非等於「外國代理人」,故控方毋需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2(1):「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供資料」,惟首席法官張舉能就指律政司是要求法庭重寫法律,強調此為立法機關的功能;律政司方回應時就指並非要求法庭重寫,而是按條例全文解讀意思。

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左)和徐漢光(右)自行到庭。(RFA圖片)
去年中已服刑完畢的前常委鄧岳君(左)和徐漢光(右)自行到庭。(RFA圖片)

《實施細則》另賦權法庭可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交資料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亦質疑,立法者把「合理地相信」放在條文第一部分,而非放在「外國代理人」前。律政司方就指條文或有「曖昧」之處,強調香港沒有「外國代理人登記冊」,處長為防止危害國安事件發生,「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才引用條例賦予的權力要求該人交出資料。

常任法官李義就指,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為警務處長肯定該人為「外國代理人」,如不肯定該人是否危害國家安全的話,可根據附表7的權力向原訟法庭申請,向指定人士送達命令要求提交資料。

律政司方再回覆,指由於警務處長僅「合理相信」該人為「外國代理人」,故在附表5下可索取的資料範圍較窄;僅律政司可引用附表7的權力申請,而非警務處長,而附表7不局限於針對「外國代理人」,而是涵蓋所有懷疑危害國安人士,可索取資料範圍亦很闊。惟律政司方亦承認,如法庭裁定控方需證明支聯會為代理人,現有證據不足以維持定罪,認為法庭應接納控罪元素是警務處長合理地相信一個人或組織是「外國代理人」即可。

律政司方重申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首席法官張舉能又關注,如該人可證明自己並非「外國代理人」該如何,律政司方指可就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惟遭常任法官李義質疑律政司方是否迴避控罪元素;律政司方只重申,該人可以司法覆核糾正錯誤。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表示,若如控方及法官黎婉姫判詞指,經司法覆核處理本案爭議,需負擔巨大訟費,且司法覆核非旨在裁斷事實,無法盤問證人等,且亦會造成拖延,而國安案件應從速處理。

官指法庭難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 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就3人獲批的上訴許可,理據之一涉及「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牽涉議題為下級法院就處長有權依賴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的裁定,是否有誤及或導致上訴人未能獲得公平審訊。對於控方原審時以公眾利益豁免權為由,以塗黑色方法遮蓋極大部分文件資料,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時就形容,本案原審為「卡夫卡式」審訊,指被告不獲告知涉及的時、地、人,彷如被蒙上雙眼及綁器雙手,程序極度不利,根本無法辯護。

律政司方就回應,為保障資訊,律政司一方不會確認因公眾利益豁免權而被刪減的內容是甚麼。常任法官李義就指,文件中牽涉的其他組織名字全被遮蓋,律政司方回覆,指法庭或會覺得缺少某些內容或不夠具體,同意資料零碎,但指原審裁判官檢視後,已相信警務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惟法官李義就直言,法庭難以決定處長是否合理相信,質疑審訊是否公平。

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警方不難證明

律政司方再指,3名上訴人均為支聯會幹事,自會知道被遮蓋資料內容,但李義法官即打斷質疑問:「他們要自己估控方指的組織是甚麼?」律政司方再解釋,3人至少可按自己猜測內容向證人提問。不過,首席法官張舉能質疑3名上訴人在於原審時,如何得知律政司刪減了的資料,以及如何能根據資料為自己辯護;而法庭又如何根據有關資料裁定處長「合理相信」支聯會為合理代理人,直言根本是「不可能的任務」。

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就回應,指鄒幸彤於原審時盤問證人多個問題,證人卻拒絕回答,原審裁判官沒有修訂鄒的問題,而是由證人全權決定是否作答,直指是完全放棄控制權。鄒亦陳詞指,當時國安處證人以涉及偵查危害國安事件為由,選擇不回答問題,故即使當時猜到被掩蓋的資料亦無法盤問。她續指,在原審作供時成功證明支聯會非「外國代理人」,但原審裁判官並沒有分析或質疑其供詞。鄒強調,如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警方不難證明,又提到香港作為國際城市,設有許多銀行,直言「好多外國代理人公開在香港營運」,而該些活動亦完全合法。

終院5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宣布押後案件判決。而在散庭時,多名旁聽人士高呼「生日快樂」,鄒幸彤被懲教人員帶走時就笑著回應:「多謝大家嚟呀,新年快樂!」

上訴委員會就三項涉及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法律問題批予上訴許可,包括:

問題一:附表5第3(3)條所訂罪行的構成元素為何?尤其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支聯會實際上是附表5第1條所定義的「外國代理人」,而非僅須證明處長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外國代理人」?

問題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鄒幸彤一案中的「相同人士」測試,是否禁止申請人以挑戰該等通知及其送達的有效性作為抗辯理據?

問題三:該等通知能否有效地要求提供在《國安法》頒布,或附表5制定前已存在的資料?

案件編號:FACC10/2024、FACC11/2024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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