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控方證人黃振強親自求情 望法庭考慮自願提供證據助理解真相

粵語組報道
2024.09.26
【屠龍案】控方證人黃振強親自求情 望法庭考慮自願提供證據助理解真相 擔任控方證人的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今日於法庭親自作出求情。
路透社資料圖片

「屠龍案」早前審結,7名不認罪被告中,僅被告賴振邦一人被裁定涉爆炸罪罪成。法官張慧玲周四(26日)在高等法院處理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的求情,關注黃雖擔任控方污點證人指證其他隊員,但指他作供後,「個個都罪名不成立」,反映陪審團不信納其證供,詢問黃對此有何陳詞。黃振強回應,表示望法官可「考慮人身(安全)威脅呢個因素」,因案件牽涉很多殺傷力武器,他出庭指證相關人士及仍在逃人士,難免會受他們的憎恨或潛在報復,並希望法官考慮他自願提供手機證據,助控方、法庭理解案情及真相。他又在法官追問下,表示自己對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犯下的罪行,及對社會造成的破壞深感歉疚,「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嘅刑期,我會藉着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又指將報答家人、師長、朋友的照顧,並在將來重投社會時,做腳踏實地的人。

黃振強親自處理求情

自稱屠龍小隊隊長並任控方證人的被告黃振強,已承認《反恐條例》下的兩項控罪,包括「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法官張慧玲周四處理其求情事宜;黃振強沒有法律代表,戴黑框眼鏡、身穿灰色西裝外套及黑色襯衫出庭,在開庭前一度微笑及對旁聽席方向以口型溝通。

控方庭上指,黃在1998年9月24日出生,沒刑事定罪紀錄,背景資料不詳,被捕前任職搭棚工人,月入3萬元;於2019年12月8日被捕後還押至今,並指除上述資料外,沒其他資料補充。

法官就表示,根據早前審訊披露,黃實際上在被捕前一段時間已沒從事搭棚工作,故指控方提供的資料亦非準確。法官續指,原代表黃振強的陳大律師,因事無法繼續協助黃,故黃選擇親自處理求情,而陳大律師就已替黃呈交兩份書面求情陳詞,分別指黃認罪及任污點證人、上庭作供指證他人,要求法庭給予刑期扣減。黃表示同意及採納陳詞內容。

官指陪審團不相信或對黃的供詞有疑惑

法官指,黃選擇認罪,會就此給予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的刑期折扣;另就黃任污點證人給予的扣減,法官就向黃表示質疑:「你畀完口供之後,個個都罪名不成立……關你事嘅全部都罪名不成立」,認為反映陪審團不相信、或對黃在庭上達兩周的作供有疑惑,並重申:「如果唔係就唔會其他屠龍小隊(隊員)全部罪名不成立。」

法官續指,黃的書面求情陳詞提及,本案主謀吳智鴻得悉黃認罪後才選擇認罪,故就算不考慮黃振強庭上證供也應給予扣減,並就此問黃會否有其他陳詞;身處被告欄內的黃回應,望法官可「考慮人身(安全)威脅呢個因素」,指因案件牽涉很多殺傷力武器,他出庭指證相關人士及一些仍然在逃人士,難免會受到他們的憎恨或潛在報復。法官追問黃上述說話的意思,是否就算陪審團沒接納其口供,所有屠龍小隊被告罪名均不成立,但仍要求她考慮黃冒人身安全風險作證,因此擔心其他在逃人士對他不利或憎恨;黃表示同意。

黃續求情指,望法官考慮他被捕時願意提供手機證據,在庭上協助控方案情和舉證,以及對案件的幫助;法官就表示,黃自願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故警方可直接拍攝其手機對話內容,雖然屠龍小隊隊員罪名均不成立,但提供的許多手機證據與主謀吳智鴻相關,吳才選擇認罪,並指書面求情陳詞已涵蓋此範疇,問黃會否有其他補充。

黃稱對社會造成破壞深感歉疚

黃之後再回應:「我想講嘅就係,協助控方、法庭理解成件事嘅案情同真相,因為件案好大程度依賴我手機嘅證據去組織返個案情」,並在法官追問下,確認其意思,是其手機內容可協助控方掌握案件的來龍去脈,並讓陪審團更明白事件。

法官之後詢問黃振強會否有其他補充,黃振強此時表示:「我對於喺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犯下嘅罪行,同對社會造成嘅破壞深感歉疚⋯⋯我明白要面對好長嘅刑期,我會藉着監獄嘅時間,積極進修、反思自己嘅錯誤⋯⋯報答家人、師長、朋友嘅照顧⋯⋯將來重投社會,會做個腳踏實地嘅人。」最後並哽咽稱:「多謝法官閣下」。

法官最後指,由於在10月須處理另案,故無法處理本案判刑,暫定把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判刑,仍須待與其他認罪及罪成被告的辯方大律師商議日程才落實日期,而黃續須還押。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編輯/網編: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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