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4認罪被告求情 官指兩被告被人利用
2024.09.27
在香港,法官周五(27日)處理4名「屠龍案」認罪被告的求情,其中曾任從犯證人、承認串謀謀殺等罪的被告蘇緯軒指被捕時僅18歲,這四年間已明白自己做法天真及魯莽,望法官給予機會;法官就提及,沒證據顯示蔡凱明及陳玉龍得悉涉案串謀存在,可見兩人被利用。 4人暫定11月中判刑。
控方透露蘇緯軒於美國出生
法庭今處理4名認罪被告的求情,包括蘇緯軒(23歲,兼職救生員)、彭軍壕(38歲,無業)、蔡凱明(25歲,兼職倉務員)及陳玉龍(32歲,技術人員),其中蘇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使用槍械,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三項控罪;彭就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蔡承認協助和教唆製造爆炸品;而陳就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和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蘇緯軒曾在案件審訊中任從犯證人,控方透露蘇於美國出生,沒刑事定罪紀錄,沒資料顯示其教育背景。辯方求情時指,在蘇於大埔開槍抗拒警方拘捕一事發生後,便一直任蘇的代表大律師,蘇被捕後遭收押警署,自己當時在警署內與蘇傾談良久,對方給予自己很深印象,形容年僅18歲的蘇對社會抱有熱誠,當時曾指社會像「危樓」一樣充滿問題,不可以讓危樓續建,認為蘇「幾硬頸」,同時「幾天真」,但個性正直,「以為自己係啱」。
辯方指蘇因還押改變其人生觀、求學態度及與家人關係
辯方又指,一直與蘇的父親保持緊密聯絡,對方十分疼愛蘇,為被捕的兒子奔波,但蘇與家人關係緊張,還押初期更拒絕讓父親探訪,遂由律師代蘇父傳達口信,惟數年間見證蘇的成長,其態度有所軟化,跟父親的關係亦破冰,蘇父可得以探望。
辯方力陳,蘇之後曾表示,發現還押前身旁的人所給予的訊息並不完全正確,已知道自己做法天真及魯莽,強調無意淡化本案嚴重性,但重申蘇的年紀相對較輕,思想天真、受人影響,又指他本無心讀書,但還押時曾分享獄中讀書情況,蘇因還押而改變其人生觀、求學態度及與家人關係,是「不幸中大幸」;辯方最後指,望法官理解蘇的人生路很長,現時只得23歲,望法庭可給其機會,強調蘇不但第一時間認罪,亦任控方任證人,在還押四年間更有所改變,已明白終需面對社會、外出謀生,故現別無他想,僅努力讀書並彌補錯誤。
彭軍壕向法官承諾「永遠永遠唔會重踏法庭」
至於另一任從犯證人彭軍壕,控方指他學歷為中三,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時指,彭雖明白判刑要反映案件嚴重性及其罪責,刑期絕不會短,但望法官考慮其早有悔意,被捕後很快就跟控方表示願任控方證人,後遭單獨囚禁,較一般囚犯更感孤單、辛苦,其中4年8個月的鐵窗生活,已深深烙印在其心裡,終身不能抹滅,並向法官承諾「永遠永遠唔會重踏法庭」,可見其重犯機會微乎其微。
就另一被告蔡凱明,控方指蔡被捕時被發現手機管有兒童色情刊物,因此被判囚6個月,蔡曾就讀高級文憑、兼職倉務員,沒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求情指,蔡至今已被還押4年5個月,辯方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不在庭上復述或作補充。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涉案串謀目的及規模
不過,法官就關注在判刑時,不可抹煞蔡犯案與2019年反修例事件有關,雖然蔡不知悉「12.8殺警計劃」的炸彈及槍械殺警串謀,故不涉及《反恐條例》下「訂明標的之爆炸」,僅幫忙製造涉案引爆器,但認為蔡肯定知道引爆器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等有關。辯方就回應,承認蔡犯案與社會事件有關。
法官續指蔡,明知道幫人有關事情,「明顯用嚟對抗警方、對抗政府」,非僅貪得意,重申不可抹煞其背景,其中蔡曾以Telegram帳戶「Google Drive Google Inc.」與主謀吳智鴻及罪成被告賴振邦對話,賴並在對話中,向蔡直言「目的一致」,蔡當時確認指目的為反抗政府、五大訴求。辯方就強調,蔡雖如此回應,但並不知道涉案串謀的目的及規模。
法官指沒證據顯示蔡和陳兩人得悉涉案串謀存在
就被告陳玉龍的求情,控方透露他為中五學歷,沒刑事定罪紀錄;法官關注陳承認以不同電郵地址等方式,為另一認罪被告蘇緯軒收取槍械零件包裹,惟辯方書面求情陳詞提及,陳稱以為有關零件為玩具,故每次為蘇收件就收取200元,指陳除管有可發射子彈的槍外,還管有許多子彈。控方補充資料就指,陳承認管有一把手槍連14發子彈及78發彈藥。
法官指,難以接納被告目的僅為收藏彈藥而非使用;辯方就解釋,被告以為零件為玩具僅為陳的警誡供詞,全部彈藥由蘇交給陳,蘇或於稍後時間向陳取回。但法官就反駁,須考慮2019年之社會背景,認為被告在此背景下多次幫蘇收取槍械,加上手槍裝有彈藥,隨時可被使用,難以完全排除陳有非法意圖。
辯方之後續求情指,陳獲多名親友撰寫求情信,充分顯示對其的愛護,而陳在還押期間閱讀不少書本,沒放棄自己,望服刑後照顧家人,望法官「畀個機會後生仔」,讓他可儘早出獄,積極面對人生。
法官就指,就蔡凱明及陳玉龍在本案角色,認為涉案串謀牽涉多人,但沒證據顯示蔡和陳兩人得悉涉案串謀存在,可見兩人被利用,非涉案串謀的串謀者之一,故兩人的判刑基礎非串謀罪,惟認為按當時社會大氛圍,兩人不可能不知道引爆器及槍械與反政府及反修例有關,故在判刑時會作考慮,並將四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編輯/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