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案】控方指李家田暴動惟沒起訴 官著陪審團僅作參考不可判斷犯串謀

2024.08.21
【屠龍案】控方指李家田暴動惟沒起訴 官著陪審團僅作參考不可判斷犯串謀 代表第五被告賴振邦的大律師早前作結案陳詞,指控方所倚靠作證據的手機不屬於賴振邦,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不可靠,應裁定賴罪名不成立。
RFA資料圖片

「屠龍案」周三(21日)在高等法院續審,法官總結控方針對被告李家田的證供,認為他不只在旁觀察,更有參與「屠龍」的行動,涉及暴動、縱火等罪行,惟此為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提醒陪審團有關行動僅可作背景參考,不代表他有犯罪傾向參與串謀。

法官張慧玲第4天總結供詞及引導陪審團,指案中唯一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控方在盤問時質疑其供稱在示威現場只是從旁觀察。法官強調,陪審團即使不信納李的證供,認為他有份參與「屠龍」行動,並非只在旁觀察,而是有衝擊警方及擲汽油彈等行為,但這些屬本案中「沒被控訴的行為」(uncharged acts),並不代表李有干犯本案串謀的犯罪傾向。

法官續表示,陪審團應先考慮是否信納李家田的證供,若肯定控方說法,認為李不可信,才須考慮其沒被控訴行為,以作背景考慮李是否本案串謀者,重申陪審團應考慮控方能否令他們肯定李家田為案中串謀者,以及他是否曾管有手槍和彈藥。

是否相信警員證供交陪審團決定

法官又提及被告張銘裕和嚴文謙的被捕經過,嚴一方稱警方沒宣布拘捕並襲擊嚴等,而警員則否認。法官強調,將由陪審團決定是否相信警員證供,但嚴行使其權利沒出庭作供,故庭上沒證供顯示他曾被打;至於張銘裕,他被捕後表示「咩都唔知」,而警員亦沒有搜出與案有關物品。

至於就從犯證人黃振強,法官就先總括他由被捕後至轉任控方證人的經過,指提及黃曾投訴被捕時遭警員施襲,但在庭上作供時稱自己無法界定是否被打,指應交由專家判斷。而參與拘捕行動的多名警員就分別作供,指拘捕時黃曾激烈反抗,故須以武力將其制服,否認曾對黃「打、嚇、氹」。就黃的錄影會面情況,黃承認部分說法跟其庭上證供有分歧,法官覆述黃的解釋,指在被捕時記憶混亂、狀態差,同時否認錄影會面時自己欺騙警員。

就黃振強及彭軍壕轉任控方證人經過作引導

法官續指出,黃振強原否認串謀謀殺等罪,至2023年5月要求會見警員,指希望改認罪和交代事件,並引述黃稱是因良心發現而決定交代事件,非為獲得最多五成的出庭作供減刑。此外,黃又在盤問下同意,自己所承認的認罪案情部分不正確,如案情指9月的台灣軍訓屬本案串謀一部分,但在庭上卻供稱於11月才與吳智鴻達成協議,「屠龍」一方加入「12.8殺警計劃」的串謀。

至於另一從犯證人彭軍壕,法官覆述其證供,彭指在得悉吳智鴻等人被捕後已預料自己亦將被捕,屆時會認罪;法官又引述彭被捕後,拒絕向警方提供其手機密碼,又指沒特別留意轉任控方證人最高可獲五成減刑。

法官指,辯方盤問時特別關注彭曾去信律政司,指雙方早前同意將撤銷《反恐條例》下爆炸罪和串謀謀殺的控罪。彭就解釋信件是由囚友助他撰寫,在寄出後才發現內容有誤,法官就引導陪審團,指他們須考慮彭是一早與警方達成協議,或如他所言是「搞錯咗」。

案件編號:HCCC164/2022、HCCC255/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潘加晴 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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