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辩方指警以被告女友威胁 警否认叉颈及拳打腹部
2024.12.12
香港反恐第二案周四(12日)续审,代表次被告李嘉滨的辩方在庭上指,李被捕时,现驻守国安处的侦缉警曾在后巷内对李「叉」颈及拳打腹部,又要求李把明爱医院放炸弹责任推予「五飞」;李原称不知情,惟因被以同被捕的女友威胁故屈从,其后更被再威胁「即场送你一枪,再锄埋你袭警同抢枪」,逼李交出手机密码;警员庭上一概否认。
次被告录影会面交代在将军澳「游车河」
本案8名被告:何卓为、李嘉滨、吴子乐、张家俊、杨怡斯、张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面对的「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及交替控罪,牵涉明爱医院爆炸案(2020年1月27日)、罗湖港铁站爆炸案(2020年2月2日)及计划在将军澳尚德停车场附近放炸弹(2020年3月8日)。李嘉滨另涉向警方讹称住址,涉嫌妨碍司法公正;周皓文则被控企图制造炸药。
现驻守国家安全处的侦缉警员4181陈国威在本周一(9日)起作供,供称自己于2020年3月7日晚上11时45到达旺角道6N号外,向被告李嘉滨施行拘捕警诫,李同时作出招认,称:「明爱炸弹系『五飞』叫我放嘅,因为佢用我条命黎(嚟)威胁我。」陈之后把李带返旺角警署,又将上述警诫内容补录在记事册中,交由李阅读及签名确认,及在警署跟李作出10个录影会面。
控方今续播放录影会面情况,同时包含8段来自一私家车的行车记录仪片段,片中载有两名男子对话。李在录影会面中,指自己当时乘该私家车与通过Telegram认识约两月的朋友「King」对话,对方当时表示得知或有人在将军澳放置炸弹,指可在炸弹中加入碎片、铁钉以加强杀伤力;李在会面中形容「King」对警察怀仇恨,但与炸弹行动无关,车程目的为「游车河」。他在会面录影中指,将军澳尚德停车场外放置类似烟弹装置的行动,没有按计划进行,整个行动「取消咗」,该录影会面即播放完毕。
辩方指警员拘捕李后带入后巷「叉」颈及打肚
陈国威之后在控方提问下,就否认自己及其他在场警察,曾对李嘉滨作出威逼利诱及使用武力。代表李嘉滨的辩方大律师之后在盘问时关注,陈国威拘捕李嘉滨前,是否已知道女子潘栩彤为李的女友;陈指在调查期间得知两人有关系,「推论」为情侣,又指自己无权知道其他小队拘捕其他涉案人士之情报,队伍间不会作沟通以「保持机密性」,他不知潘已被捕。
辩方之后指出,当陈到达旺角道6N号外时,李已面朝地面趴在地下,双手被手扣反锁背后,没戴眼镜,而陈则为李戴上黑色头套,另有警员尝试用李的手指解锁其身上手机。陈否认,指自己的警员记事册,不曾纪录李有戴上头套,称「我冇呢个记忆」。
辩方之后续指出辩方案情,指陈国威当时对李称:「𡃁仔,你都几够姜㗎喎,想炸我啲伙记?」李就回应「我都唔知你讲乜」;陈之后与另一在场警察从李腋下架起他,再带入6N号后巷深处,在另一警察离开后,陈就用左手「叉」李颈部,将他推到墙上加以控制,又指警方主要目标为「五飞」,「我畀机会你怼佢」。李就再回覆:「我唔知道你讲乜嘢」,陈之后向李称知道其外号为「山鸡」及有份在明爱医院放置炸弹,又问李「罗湖放炸弹班友去咗边?」李就多次称「唔知你讲乜」,此时陈加大力度令李一度呼吸困难,再用手指李的脸称「扮嘢吖嘛,得,系唔锺意心平气和倾嘅」,继而拳打李的腹部四至五下,再问李「你招唔招呀?」李没有回应,陈就再打李腹部。
辩方指警员曾向李指如合作可保证其女友「冇事」
辩方续指,陈及后停止打李,同时向李指「你条女」已被警方拘捕,并向李表示:「想佢冇事就自己识做。」李因此才称「唔好搞佢,我可以照你意思招晒佢,但系我乜都唔知」;陈之后再打李的腹部并指:「咁转头我要你认乜你就认㗎啦喎」,李就答应同时提出「前提咪搞我条女」。
辩方提出,陈之后向李提出「明爱单嘢,系五飞指示你做」,著他之后在警员记事册上签名,又指李如肯合作可保证其女友「冇事」,「好彩嘅话畀你做埋污点证人,推晒啲嘢去『五飞』度,你咩事都冇」;李就回应「明白」,陈才肯松开「叉」著李颈部的左手。辩方指,陈从未对李嘉滨宣布拘捕及施行警诫,即带戴著头套的李乘搭警方私家车,再前往旺角警署,期间曾问李「五飞」如何指示他放炸弹,李思考后就回应「用我条命威胁」。
陈之后向李指正在驾车的是「我阿头」,又指李如跟足其意思,可保证其女友没事,又指李「都好大机会甩到身」,并拿出李的两部手机要求他给予解锁密码,李就指「如果我条女冇事就畀你」。
否认辩方指是收上级指示须尽快取得李嘉滨的招认及其通讯器材
辩方续指,陈之后手按腰间枪袋恐吓李称:「而家畀最后一次机会你,解锁呢两部手机,你条女嗰度仲有得倾。一系我就即场送你一枪,再锄埋你袭警同抢枪,睇下个官信你一个定信我哋?」李闻言最终屈服提供解锁密码,陈随后查看手机,其间手机不断发出接受讯息的声响。而当到达旺角警署后,陈取出李的眼镜为其戴上,又将手机放回李的裤袋,著他见值日官时「讲嘢要醒定啲,唔好畀我听到有投诉或者要去医院」。陈国威庭上一概否认辩方上述说法,又否认辩方指,他是收到上级指示,必须尽快取得李的招认以及其通讯器材。
辩方之后引述陈国威于2020年4月7日录取的口供,提及他押解李到达旺角警署,向值日官报告,值日官发现李左边颈部有3厘米擦伤,而李就称毋需看医生及没有任何投诉,陈同意采纳有关口供,惟指当日实是由他先发现李的伤口,再交由值日官判断伤痕大小。辩方就强调,根据陈口供,当日是值日官发现李的伤口,指陈在庭上说谎以「制造假象」,令人认为李的伤口非由陈的武力所致;陈并不同意,又不同意辩方指,他于旺角警署搜身室内,曾脱去李全身衣服搜身,指根据当日值日官向李发出的搜查表格,他无权脱去李衣服搜查,并指自己仅负责看守李,由警员11632负责搜查李及检取其身上财物。审讯周五(13日)续。
案件编号:HCCC186/2022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