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家成涉擅把投訴表帶離監獄判囚3天 律師罰千八

2024.08.14
【香港法庭】鄒家成涉擅把投訴表帶離監獄判囚3天 律師罰千八 鄒家成及律師被指控擅從監獄帶走寄給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表格。
法新社資料圖片

因「47人初選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擅自透過律師寄出投訴信,二人被起訴及裁定罪成,裁判官周三(14日)判鄒入獄3天,律師被罰款1800元。鄒表明擬上訴。

鄒家成一方表明擬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

兩名被告為鄒家成(26歲)及胡詠斯(30歲,助理律師),同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鄒家成一方在判刑後,表明擬就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雖然他現正就7.1立法會暴動案服刑,但就本案申請保釋,最終獲法庭批准以1000元保釋;惟仍須繼續在獄中服刑。

代表鄒家成的大律師指,鄒是作正經投訴,內容與鄒兩本被撕爛的佛教書籍有關;而鄒作為在囚人士,與懲教處權力不均等,他曾兩度投訴寫予律師的信件不獲寄出,惟在獄中難以搜集證據,最後投訴被指未能確定屬實,故對能否寄出信件有擔憂。辯方又引案例指,攜離刑責應較帶入輕微,鄒只是攜離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非濫用程序,他是以和平方式表達言論自由,盼法庭以罰款處理。

官強調判刑須反映在囚人士遵守規則的重要性

胡詠斯律師代表引用案例力陳即使懲教職員「知法犯法」把煙帶入監獄,仍只以罰款處理,而本案刑責應更輕微,涉案物品更屬循正當程序懲教署必須容許囚犯寄出的投訴表格。

胡為事務律師,定罪對其影響重大,必然會面對律師公會的紀律聆訊,最後有可能被吊銷牌照,望法庭運用《裁判官條例》賦予的酌情權,基於案情輕微、胡律師年資尚淺等因素不判處任何刑罰;辯方又指,胡沒有爭議控方證據,只爭議釋法問題,形容是一宗「試案」(test case),望法庭視為技術性犯規處理。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根據《監獄條例》,不論是引進抑或攜離物品,即可判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年,量刑視乎案情而定;徐官同意鄒的投訴內容沒有不法或不當言詞,認為他若循正當渠道經安檢處理,信件應可順利由監獄寄出,同時引述鄒的求情信,大意是鄒在囚期間有不愉快經歷,非因單一事件對投訴系統、寄信系統失去信心,另表明對連累一位「初出茅廬、非常盡責、從來毋須我擔心分毫的律師」感萬分抱歉。徐官認為,鄒的擔憂無疑是基於個人經歷、主觀想法,他對懲教署失去信任,一意孤行繞過程序私自將信交予律師寄出,並在還押期間犯案,行為魯莽愚昧,強調判刑須反映在囚人士遵守規則的重要性,最終判鄒入獄3天。

徐官續指,若沒有律師胡詠斯協助,鄒根本不可能把信帶出監獄,認為胡選擇不通知懲教人員、繞過安檢程序,行為不智愚蠢,兩人共同犯罪,刑責理應相若,惟徐官接納胡非始作俑者,只被動地接受信件,投訴亦沒有不當內容,加上胡案發時只從事律師7個月,定罪後可能要面對紀律聆訊,相信已上寶貴一課,重犯機會不大,認為罰款足以反映刑責,遂判她罰款1800元。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粵語組報道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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