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邹家成涉擅把投诉表带离监狱判囚3天 律师罚千八
因「47人初选案」及占领立会案还押的邹家成,被指擅自透过律师寄出投诉信,二人被起诉及裁定罪成,裁判官周三(14日)判邹入狱3天,律师被罚款1800元。邹表明拟上诉。
邹家成一方表明拟就定罪及刑罚申请上诉
两名被告为邹家成(26岁)及胡咏斯(30岁,助理律师),同被控一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
邹家成一方在判刑后,表明拟就定罪及刑罚申请上诉,虽然他现正就7.1立法会暴动案服刑,但就本案申请保释,最终获法庭批准以1000元保释;惟仍须继续在狱中服刑。
代表邹家成的大律师指,邹是作正经投诉,内容与邹两本被撕烂的佛教书籍有关;而邹作为在囚人士,与惩教处权力不均等,他曾两度投诉写予律师的信件不获寄出,惟在狱中难以搜集证据,最后投诉被指未能确定属实,故对能否寄出信件有担忧。辩方又引案例指,携离刑责应较带入轻微,邹只是携离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表格,非滥用程序,他是以和平方式表达言论自由,盼法庭以罚款处理。
官强调判刑须反映在囚人士遵守规则的重要性
胡咏斯律师代表引用案例力陈即使惩教职员「知法犯法」把烟带入监狱,仍只以罚款处理,而本案刑责应更轻微,涉案物品更属循正当程序惩教署必须容许囚犯寄出的投诉表格。
胡为事务律师,定罪对其影响重大,必然会面对律师公会的纪律聆讯,最后有可能被吊销牌照,望法庭运用《裁判官条例》赋予的酌情权,基于案情轻微、胡律师年资尚浅等因素不判处任何刑罚;辩方又指,胡没有争议控方证据,只争议释法问题,形容是一宗「试案」(test case),望法庭视为技术性犯规处理。
主任裁判官徐绮薇判刑时指,根据《监狱条例》,不论是引进抑或携离物品,即可判处罚款2000元及监禁3年,量刑视乎案情而定;徐官同意邹的投诉内容没有不法或不当言词,认为他若循正当渠道经安检处理,信件应可顺利由监狱寄出,同时引述邹的求情信,大意是邹在囚期间有不愉快经历,非因单一事件对投诉系统、寄信系统失去信心,另表明对连累一位「初出茅庐、非常尽责、从来毋须我担心分毫的律师」感万分抱歉。徐官认为,邹的担忧无疑是基于个人经历、主观想法,他对惩教署失去信任,一意孤行绕过程序私自将信交予律师寄出,并在还押期间犯案,行为鲁莽愚昧,强调判刑须反映在囚人士遵守规则的重要性,最终判邹入狱3天。
徐官续指,若没有律师胡咏斯协助,邹根本不可能把信带出监狱,认为胡选择不通知惩教人员、绕过安检程序,行为不智愚蠢,两人共同犯罪,刑责理应相若,惟徐官接纳胡非始作俑者,只被动地接受信件,投诉亦没有不当内容,加上胡案发时只从事律师7个月,定罪后可能要面对纪律聆讯,相信已上宝贵一课,重犯机会不大,认为罚款足以反映刑责,遂判她罚款1800元。
案件编号:WKCC4600/2023
粤语组报道 编辑/网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