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生涉「圍魏救趙」暴動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被拒

粵語組報道
2024.09.25
【香港法庭】男生涉「圍魏救趙」暴動罪成 不服定罪申上訴被拒 2019年反修例運動理大衝突中,大批人士到外圍聲援,當晚213人在油麻地一帶被捕。
美聯社資料圖片

在香港,213人因涉參與「圍魏救趙」被捕被控,其中一名男生去年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4年9個月,他周三(25日)申請上訴許可,法官認為申請人的上訴無可爭拗之處,拒批上訴許可。

原審法官不信納到場拍攝為交功課

上訴申請人陳卓賢(案發18歲,判刑時21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一帶參與暴動及管有索帶。區院暫委法官葉啓亮去年1月12日裁定他暴動罪名成立,「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則罪名不成立,他最後被判入獄4年9個月。

申請人在審訊時,曾供稱在案發時於公開大學修讀電影設計及攝影數碼藝術學士一年級,為交功課故於當時到油麻地一帶拍攝社會衝突照片,至翌日前往柯士甸道拍攝示威者掘磚和拆鐵欄等情況,再到彌敦道及佐敦道交界,其間因催淚煙感不適,故戴上防毒面罩,並有陌生男子為其洗眼,他就從男子手上接過護目鏡並戴上。之後因見警方從碧街跑出,感驚慌而跑走,最後被撲倒在地制服。

原審法官在裁決中認為,陳最後呈交的功課為記者拍攝之照片,質疑陳自打嘴巴及其證供可信性,並拒絕接納陳解釋,是想趁大學一年級時多拍攝,日後可用於個人作品集,以及聲稱要拍下香港難得的社會運動,質疑他對當晚唯一提供幫助的男子不深刻,更沒有拍下有關情景,行為與說法相違。

上訴人庭上呈補充文件被官批評是「突擊」

上訴申請人周三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法官潘敏琦表示已閱畢陳早前呈交的上訴理由,問陳有否補充;陳回應指希望呈上補充文件,惟法官即追問他何時準備好文件,陳指在上月但因沒法律代表故未呈交法庭,法官即不滿指陳可跟懲教署的福利官表達,「點解臨到聆訊突擊攞啲嘢出嚟呀?」

陳向法庭致歉,自言不熟悉程序,惟再遭法官質疑「唔熟悉可以有人問㗎,有福利官可以問㗎,你又唔問,一直唔出聲,咁樣係公平嘅聆訊嚟嘅咩?」又明言答辯方亦有權閱讀和回應,再指陳不應在今天才呈交。法官隨後在閱讀文件時,再指「仲要寫到咁細隻字」。

律政司一方之後閱讀該文件,法官同時再批陳,如一早呈交「就唔會有現在呢個環節」及「每一分每一秒都喺度浪費緊呢個法庭時間」。律政司一方及後就確認,可即時作回應。

官指是否有於理不合上訴人「個心係知道」

申請人之後開始陳詞,表示主要質疑原審法官的分析,包括不信納他到場拍攝做功課,又質疑他添加想把照片用於作品集的說法,強調兩者目的一致,而就原審法官質疑沒拍攝為他洗眼的男子,就指已曾在庭上解釋當日是想作宏觀記錄。

不過,法官表明原審法官有權不相信陳的證供,並指陳在案發當晚8時到場,至11時仍未離開:「你去到現場都見到兵荒馬亂㗎啦,有人掘磚等等,你講法係為咗交功課,去影相,影幾個鐘頭呀?根本上唔合理,冇人會信㗎呢樣嘢!」申請人就回應,指呈上的補充文件正解釋其功課是拍攝衝突前後情況,但法官續質疑,指陳留在現場3小時,眼見警方防線推進,必然知悉情況危急,「再影多2張、3張、10張都可以走啦」,並重申「你唔好以為法庭住喺象牙之塔,唔係㗎,有啲嘢我哋好清楚㗎,有冇於理不合,你個心係知道」,表明原審法官有權作事實裁斷,而上訴非爭議原審法官如何質疑其證供。

律政司一方就反對申請,指原審法官已詳細分析為何不接納陳的證供,並在法官詢問下,同意陳最新所呈交的依然是駁斥原審法官對其證供質疑的理據,指即使加上剛才「再遞嗰兩張紙」亦只屬補充。法官之後在考慮後,認為有關上訴並無可爭拗之處,即日拒絕發出上訴許可,並將在3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60/2023(DCCC755/2020)

編輯/網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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