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案】男子被裁定為白衣人暴動罪成 官關注其為何打黑衣人
2024.11.26
香港一名男子被指參與元朗7.21襲擊事件,被控暴動等罪,男子否認控罪受審,案件周二(26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出裁決。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指,當日白衣人以藤條及木棍襲擊黑衣人,黑衣人開傘自衛,被告身穿白色T恤,曾以地盤燈及木棍擲向黑衣人;另認為被告手持藤條及木棍站在白衣人前線,反映其共謀角色,是白衣人的一份子,鼓勵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行為,裁定被告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兩罪罪成,為至今第9名罪成的白衣人,並把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辯方審訊時曾爭議被告非控方指稱的「白衣人」
元朗7.21襲擊逾5年,至今8名白衣人罪成,判囚3年半至7年。本案被告為報稱商人的46歲男子鄧嘉民,他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辯方審訊時曾爭議被告非控方指稱的白衣人,並傳召一家已結業餐廳的老闆娘出庭作供,該餐廳距元朗站J出口約5分鐘步行距離。老闆娘就供稱被告案發當晚,曾與另外數人於晚上9時多光顧餐廳,並直至7月22日凌晨結帳後仍續留下用餐。
暫委法官陳慧敏頒下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本案發生地點為元朗地鐵站出口、朗和路及英龍圍入口,暴動時段為7月22日午夜12時至12時16分,其間白衣人和黑衣人爆發衝突,白衣人持木棍和藤條襲擊黑衣人,黑衣人則持傘、戴面罩等。
法官接納偵緝警員靠衣著辨認涉事男子
判詞續指,警方於案發後26個月拘捕被告,案中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做出案中行為,控方主要依賴元朗地鐵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公開片源及《明報》照片,再對照被告於2019年7月在入境事務處申請身分證時的照片,以及其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另控方亦依賴警員觀看150小時片段後,認出一名身穿白色印有「LEVI’S」圖案的男子,指該男子為被告,案發時曾向黑衣人扔燈、木棍,及以藤條指住黑衣人。
法官接納偵緝警員靠衣著辨認涉事男子的行為,又指在反覆觀看片段及相關照片後,確認涉事男子為被告,兩人均有濃眉、大及長的耳朵,身形豐滿、有肚腩的特徵,而被告在審訊時轉變髮型及戴上眼鏡,讓自己看來與涉事男子不同。
官批辯方證人非誠實可靠 證供無助辯方案情
判詞另反駁辯方證人、即經營餐廳的老闆娘之證供,指她在控方展示被告在入境事務處和警署中拍攝的照片時,表示不認識照片中的男子,批評她非誠實可靠證人。而在她聲稱被告在其餐廳用餐期間,她可能在餐廳的其他樓層服務其他客人等原因,被告或在她不知情下離開餐聽,指其證供無法幫助辯方案情。
官指白衣人手上木棍為事先購買 為襲擊作準備
法官續指,根據被告當時的行為,反映其共謀角色,是該場暴動中的主要份子,也是白衣人的一份子,鼓勵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行為;至於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指白衣人、包括被告,當時協議使用藤條及木棍傷害黑衣人,白衣人在英龍圍入口集結,大部分人手持木棍及藤條並向黑衣人大喝,追趕跑往朗和路的黑衣人,黑衣人以雨傘保護自己,而約百名白衣人追趕黑衣人至元朗J出口,期間被告曾拿起燈扔向黑衣人,有白衣人就以藤條襲擊黑衣人,黑衣人再用雨傘抵擋襲擊,被告當時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位置,並向黑衣人扔木棍,其後乘電梯離開J出口。
法官拒絕接納辯方指白衣人或從附近拾起木棍,法官強調涉事木棍長約80厘米,木質堅硬,方便人在一定距離施以襲擊,一定是為襲擊作準備而於事先購買。而就辯方指沒證據顯示有人受傷,削弱參與者有意圖傷人的推論,法官指串謀罪為初期(inchoate)罪行,被告是否對他人實際造成傷害並不重要,且即使藤條非致命,但可造成瘀傷及流血,基於以上分析,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元素,因此判被告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2月23日判刑,被告期間須還押。
官裁決後關注白衣人為何打黑衣人
法官在裁決後同時關注,案發時段有多少人受傷;控方指沒有相關記錄,法官就再追問當時「有冇人報警?」及指「陳官:咁奇怪,佢哋受傷都唔去報警?」另就白衣人在案中手持貼上印有「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A4紙張的發泡膠牌,法官認為物品明顯是事前預備,並問及辯方:「點解會有呢啲牌,點解白衫人會打黑衫人,我想了解」,指希望辯方在求情陳詞時交代,辯方就回應指會作考慮。
另外,控方又透露,被告為中學學歷,從事停車場生意,有3個案底涉及6條控罪,其中1條同樣為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當時被判監禁9年。
案件編號:DCCC6/2022
編輯:施芷珊 網編:畢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