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4男涉7.1金鐘衝突暴動罪成 還押至10月底求情及判刑

2019年7月1日當天,大批示威者在金鐘集結,向舉行升旗禮的會展推進,並與警方發生衝突,9名男子事隔逾兩年半被起訴暴動等罪,當中4人不認罪受審,周二(8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暫委法官張志偉拒絕信納4人出於好奇或「八卦」到場,指兩被告留在現場是與其他示威者「聯成一線,互相壯膽,鼓勵,提高士氣」。而另一對涉案兄弟,就涉曾用雨傘襲擊警員及阻礙驅散,及以鼓勵形式隨時準備協助示威者「參與」暴動。法官要求控方呈上詳盡檢控時序表以評估是否有檢控延誤,並把案件押後至10月底處理求情及判刑。

官為兩名現仍未滿21歲被告 索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本案共涉9名被告,分別為周子瑋(現39歲,項目主任)、黎穎豪(案發17 歲,現21歲,學生)、陳景行(案發17歲、現21歲,學生)、陳俊僑(案發 17歲、現21歲,遊戲中心職員)、戴嘉平(案發14歲、現19歲,學生)、戴嘉正(案發14歲、現19歲,學生)、袁恩霖(案發29歲、現34歲,汽車技工)、黃家祈(案發26歲、現30歲,室內設計師)及何宇軒(案發25歲、現 29歲,廚師)。據報道,9人均是當場被捕,其後踢保,再於事隔逾兩年半後才被起訴。其中周子瑋、戴嘉平、戴嘉正及袁恩霖4人不認罪受審。

控罪指,9人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裁定4人暴動罪成,並為現時仍未滿21歲的戴姓兄弟(戴嘉平、戴嘉正)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另為其餘兩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指被告如僅出於好奇 毋需進入核心暴動地帶

法官在頒下的判詞,逐一反駁被告的辯解,包括引述被告周子瑋的作供,指案發時於綠色力量團體工作,獲紅十字會頒發急救證書,案發日凌晨因失眠而外出,隨手拿起平日工作用背包,內有護目鏡、手套、急救包等,為工作時所需物品,並在遇到示威人群時,出於好奇上前了解,及後曾與警員一同為一名女子急救止血,無意參與暴動。

不過,法官反駁指,被告案發前已得悉立法會有示威集會,示威者會戴上護目鏡,而警方有機會發射催淚彈等,故被告知道逗留現場將有危險,其所在位置亦能清楚觀察衝突現場,加上當時戴上護目鏡、口罩、頸巾,及用保鮮紙和手袖保護手臂,可見是「未雨綢繆」預先裝備好。而當警方展開驅散行動後,被告更身處示威者傘陣間,認為他如僅出於好奇,毋需近距離接觸示威者並進入核心暴動地帶,故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警方會因其衣著,而把他當作示威者。

另一被告袁恩霖審訊時亦選擇作供,他在案發時任車房維修技工,因從新聞得知立法會示威區有追悼會,「八卦」下駕電單車於案發日凌晨外出,到達現場後通宵觀察情況,及在清晨時曾被一名示威者要求協助,但他拒絕,最後於即將離開時被捕。

法官就在判詞中指,袁恩霖一直沒有離開的原因是等待暴力場面出現,如他只是出於好奇,毋需冒險走向事故發生地點作近距離觀察,加上他戴上電單車用頭盔及手套作裝備,故拒絕信納其解釋。

在場出現鼓勵他人作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便屬有罪

判詞並指,只要在現場出現,行為鼓勵他人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便屬有罪,不需牽涉大量行為,又指很多非法集結者或暴動者,均是到場默默鼓勵和支持其他非法集結或暴動人士,而為令其他示威者視作同路人,亦自然需裝備自己。法官直言,肯定周、袁留在現場是與示威者一同對抗警方,「聯成一線,互相壯膽,鼓勵,提高士氣」,以增加己方氣勢及實力等,同時減低警方識別個別示威者的可能性。

至於案發時為中三學生的戴姓兄弟,一人選擇不作供,另一人則作供,解釋從傳媒得悉有支持警察的集會人士,破壞反修例人士的憑弔區和連儂牆,故兩人想到該位置察看情況,並於案發日早上到場,獲一名不相識男子贈上護目鏡及手套,欲拒絕但不果,兩人及後打算返回祖父母家,同時打算順道向男子歸還物品,因而途徑中信大廈並於混亂間被捕。

要求控方呈上詳盡檢控時序表

法官就在判詞指,兩人不認識該男子,亦沒有對方聯絡方式,應預料無法尋回對方,且兩人當時選擇一條發生堵路的路線,明顯有危險亦不能達離開的目的,且兩人分別戴上手套和掛上護目鏡,因而拒絕信納有關說法。法官強調如果僅是旁觀者或路人,根本毋需戴上手套,兩人於案發地出現本極不尋常,任何正常理性人士為自身安全根本不會接近,以免被殃及池魚,故裁定其中一人參與暴動,並曾用雨傘襲擊警員及阻礙驅散;另一人則以鼓勵形式,並以隨時準備協助示威者的方式「參與」暴動,兩人同被裁定罪成。

法官又指,案發為2019年,要求控方呈上詳盡檢控時序表,以評估是否有檢控延誤,並把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及31日,分別處理求情及判刑。4人須被即時還押。而在聞判後,其中一名戴姓被告先向旁聽人士劃笑臉,其後一度抹淚,最後於離庭前向旁聽人士飛吻揮手。

案件編號:DCCC330/2022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