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男生涉中大二號橋暴動本罪脫 律政司上訴重審認罪判囚33個月
2024.11.13
香港中文大學首宗暴動案,4名大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於中大參與暴動,區域法院法官2021年7月同意控方無足夠證據,顯示被告身處暴動核心範圍,負責拘捕警員證供存關鍵矛盾,裁定其中2人脫罪。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涉案男生周三(13日)選擇認罪。法官李慶年指,律政司準備上訴文件程序拖拉,令上訴程序歷時3年,強調被告「懷有合理期望恢復自由」,惟審訊後延誤及波折令被告期望打破,就此給予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33個月。法官另指,上訴庭指示案件發還「繼續處理」,直言字眼意思「好闊」,並反問:「上訴庭嘅字眼乾脆叫我判佢有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被告李俊皓(案發時24歲,現年29歲),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連同一個女子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多名人士在2019年11月11日佔據二號橋,向吐露港公路行車路及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數十名黑衣人士於翌日上午聚集,指罵警員不肯散去。至下午,有超過百人聚集,期間有中大教職員嘗試調解,及後經中大校方代表與警方指揮官商討後,警方把部分駐守的警員撤離,只留下約5名警員留守觀察。在十多分鐘後,留守警員發現聚集人士正向警方防線推進,遂展示黑旗警告會用催淚彈,惟逾百名襲擊人士沒有理會,加速推進,並投擲大量汽油彈、磚頭及雜物,部分汽油彈更擲中警員。警方展開驅散,在附近拘捕5人,當中包括被告,他當時身穿黑衣,布袋內載有一卷保鮮紙、一件藍色T恤、一把剪刀及一張寫有「致所有真•香港人,我哋一定會贏Johnny Lee」的紙條。
原審法官李慶年於2021年7月裁定李罪脫,律政司不服,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之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今年7月,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
本案為早期審理暴動案
被告身穿白色恤衫、戴黑框眼鏡應訊,表現平靜。他選擇認罪,由代表大律師求情,指被告在案件發還後的首次提訊已表示認罪,節省大量法庭時間,另提及被告在原審時,未有案例指單身在暴動現場便足以推論有罪,故被告才選擇不認罪,望可獲百分之20至30的刑期扣減。
法官同意指本案為早期審理的暴動案,及後出現許多上訴庭及終審法庭的案例,指一旦被告在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出現,除非極度巧合,否則已足夠推論有罪,並向辯方稱:「2023、2024年,你應該有個感覺,多咗好多被告認罪;我自己親身感受。」
辯方強調,案件上訴過程延誤9個月,影響被告更生,指法官在2021年7月頒布無罪裁決,被告至2022年4月才再被捕,期間為「自由身」,雖明白控方及警方忙碌,但被告無論最後是否罪成都望盡快了結案件。
法官則指,「足足3年,上訴庭先聽完案件同頒下判詞」,並指同案兩罪成被告於2022年6月已有上訴結果,直言「定罪上訴就可以咁快」,並形容為「奇怪現象」。
官指處理上訴時有「卑微要求」
法官又指,律政司申上訴後,曾跟律政司多次就案件呈述上訴的文件以書信溝通,耗時甚久,指自己當時「只係有個好卑微嘅要求」,就是律政司須正當引述他的判詞,惟最後仍要開庭處理;控方回應指,律政司按例於無罪裁決的7天內申請上訴,但由於控方須考慮超過600頁的審訊謄本,以準備上訴文件,同意程序「的確用咗啲時間」。
法官又表示,上訴庭在本案判詞中使用的法定字眼為「繼續處理」,意思「好闊」,而上訴庭的法定權力為發還原審法官「恢復審訊」或「重新審訊」,故關注本案屬哪種情況;控方回應上訴庭沒列明重審令,指本案應為「恢復審訊」。李官之後直言:「上訴庭嘅字眼乾脆叫我判佢有罪?……你可唔可以話俾我知繼續處理啲咩?」但認為被告既已認罪,已毋需拘泥字眼。
被告身在現場鼓勵他人使用暴力 或威脅使用暴力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陳詞,指被告曾就讀中大物理學,惟因抑鬱症未能畢業,之後修畢理大地產及測量學士課程,後任職社福機構項目助理。而在案發前一日中大二號橋曾發生暴動,示威者於案發當日企圖重奪二號橋的控制權,預謀犯案,下午有逾百人聚集,部分示威者的汽油彈更擲中警員,加重刑責,強調本案非法集結維持兩個多小時,暴動則歷時13分鐘,暴動規模大,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法官續指,示威者於案發前一日向吐露港公路行車路及火車路軌投擲大量雜物,危及公眾及警員安全,被告留在現場,蓄意地憑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雖沒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力襲擊,但其裝束及行徑明顯為支持暴動者,壯大聲勢,挑戰警方及阻礙警方恢復公共秩序,宏觀刑責為中度至嚴重,個人罪責則屬低至中度,故以3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
就辯方指原審時許多案例仍未出現,被告才選擇不認罪,法官同意案例需時發展,但認為此理據作減刑理由並不足夠,惟同時在判詞中整理本案上訴時序表,以處理上訴延誤爭議,認為被告本獲判無罪,懷有合理期望恢復自由,而案件呈述上訴應盡快排期處理,「一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把被告人的期望打破」,影響其更生進程,就此給予五份一扣減;另外因其原審時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節省公帑,以及其沒有案底,再給予3個月扣減,將其判囚33個月。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編輯:施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