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案】6认罪被告被判囚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港府研提刑期覆核

粤语组报道
2024.11.14
【屠龙案】6认罪被告被判囚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港府研提刑期覆核 反恐首案主谋吴智鸿被判囚23年10个月。自称「屠龙小队」队长的黄振强、彭军壕及枪手苏纬轩,因做控方证人,获扣减刑期一半,分别被判囚13年6个月、10年及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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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首次引用《反恐条例》起诉多人,包括被称为「屠龙小龙」的勇武派成员,指控他们串谋计划在2019年12月8日以军火杀警,其中13名被告中, 6人分别承认《反恐条例》下的两罪及串谋谋杀等,馀下7人经审讯后,6人获陪审团裁定无罪,仅1人涉串谋导致爆炸罪成。7名被告周四(14日)在高等法院判刑;其中6认罪被告分别被判囚5年10个月至23年10个月。

官斥28岁主谋吴智鸿「恶毒心肠令人咋舌」

6名认罪被告中,现年28岁的主谋吴智鸿被判囚23年10个月,法官张慧玲在判词中斥主谋吴智鸿招兵买马、亲手配制炸弹,为满足其政治目的而意图滥杀警员、颠覆政府,更在炸弹中加入铁钉,「恶毒心肠令人咋舌」,强调涉案计划周详,目的为杀害维持治安的警员,向社会宣战、令社会大乱,其恶毒之处未能用笔墨形容,必须予以严惩。

而现年26岁、自称「屠龙小队」队长的黄振强就被判囚13年6个月;吴智鸿队的彭军壕及枪手苏纬轩,分别被判囚10年及12年;而馀下2名认罪被告蔡凯明及陈玉龙,就分别判囚5年10个月至9年。至于受审后被裁定罪成的赖振邦,则被判囚10年10个月。

本案原定周四(14日)早上判刑,惟因8号风球延至下午开庭。在早上8时多仍挂起8号风球时,已有人在高等法院外排队轮候旁听,及后再有大批市民到庭,惟大部分较早到达人士均佩戴口罩,被问及是否了解案件时,有人就回应称「唔系好方便讲」。

黄振强亲撰求情信 望重投社会后成为懂爱国的人

首被告「屠龙小队」队长黄振强,早前承认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一项「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并担任控方证人,在审讯时指证同案另7名被告,惟最终只有1人被裁定罪成。黄穿灰色西装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镜,不时向旁听席张望。

法官张慧玲在判刑前,先引述代表黄的大律师所撰写的求情陈词,指黄自小父母离异,曾住在寄养家庭,长年缺乏父母照顾,惟他热爱运动,曾获多个奖项,并乐于助人,本质不坏;而黄本是寂寂无名的廿岁青年,却在2019年运动期间因扔汽油弹后获关注,自以为是英雄,「无知、天真」地成立「屠龙小队」,又发现成立众筹频道可快速获得金钱,因贪婪、自大和狂妄而铸成大错。

陈词续指,黄已被还押近5年,因任控方证人遭单独囚禁,经历人生最黑暗的时候,「历尽人情冷暖」,已感无比羞愧和懊悔万分;而黄在案中角色被动,仅配合主谋吴智鸿,没参与制造炸弹,更坦白认罪指证不认罪被告,在沉重压力下走上证人台,可见真诚悔改。而由黄亲撰的求情信就指,自己当时误信警员与黑社会为伍,又因自己的暴力行径声名大噪,望重投社会后成为懂得爱国的人。

指黄振强任控方证人「已尽其所能」 判囚13年半

在黄振强的判刑中,张官指他任控方证人,认为其证供真实,且提供其手机证据,吴智鸿亦在得悉黄录取证人口供后认罪,故给予黄百分之50刑期扣减,就「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以24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把黄判囚12年;而就黄设立屠龙众筹频道「育龙」,以煽情文字在短期内筹集资金总额逾400万元作「恐怖主义」活动,就以9年监禁作量刑起点,并认为他已尽其所能指证其他被告,故亦给予百分之50刑期扣减,由于被控的两罪性质不同,同下令部分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为入狱13年6个月。

官指吴智鸿亲友老师呈求情信 呈现他为人近完美

至于另一被告、涉案主谋吴智鸿(现年28岁)承认「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及「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吴身穿黑色西装外套和黑色恤衫、戴黑框眼镜,闻判时表现平静。

吴智鸿由资深大律师谢志浩代表,法官张慧玲先引述辩方求情陈词,指吴的父母为退休公务员,吴与家人同住关系和洽,有一个相恋10年的未婚妻。他在修读土木工程副学士后于工程界发展,案发时为助理工程师。求情陈词透露吴自小为资优生并关心时事,但于中学时面对成绩退步及人际关系压力而患上抑郁症,曾定期覆诊,后望自行克服抑郁症故没有服药,但在社会事件期间感沮丧、抑郁及失眠,在迷失的状态下犯案。

法官直言,吴的亲友及老师等呈上26封求情信,呈现吴的为人近乎完美,其未婚妻就指吴拥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观,就是善良,他亦尊师重道等。此外,吴在狱中修读社会科学,关注环保和囚犯待遇,并曾去信当局反映意见。

张官在判刑时就指,吴智鸿为「12.8计划」主谋,负责招兵买马,并经他人取得枪械及炸药,又亲手制作炸弹,求情陈词虽指他关心社会和善良等,但吴犯案时显然为满足个人政治目的,意图滥杀警员、颠覆政府,更在炸弹中加入铁钉,「恶毒心肠令人咋舌」,而吴在黄振强认罪后才在审前认罪,可见并非悔过。

官指本案较「叶继欢案」严重 吴智鸿被判囚23年10个月

张官又指,黄振强为「屠龙小队」队长,吴智鸿看中他们在示威中的勇武表现,欲利用屠龙引警员到场。虽然陪审团因未能肯定同案屠龙其他队员为「12.8计划」串谋一份子,故他们被裁定无罪,但屠龙作出的破坏实有目共睹;而「12.8计划」十分周详,并非即兴,针对政府,目的为杀害维持治安的警员,向社会宣战、令社会大乱,其恶毒之处未能用笔墨形容,故必须予以严惩。

张官指,本案为律政司引用《反恐条例》控告的首宗案件,就「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没有量刑指引及案例可引,同意辩方指英国案例较大规模、涉及跨国犯罪,并不适用于本港;惟认为可参考英国的量刑指引,即串谋者以爆炸品危害生命,较破坏财产严重。

她续指,本地案例中,悍匪叶继欢因管有炸药被判囚18年,而叶管炸药为配合犯案、意在钱财,本案涉及杀害警员、颠覆政府,起点必须远超18年。至于辩方称可参考「光城者案」判词,张官认为两案虽背景同源于反修例事件,但该案不具参考价值,因该案被侦破时案件只属雏型,而本案则在几近成功时才被侦破,案情更为严重,且本案亦非国安案件。

张官在判刑时指,就「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以28年监禁为量刑起点,经百分之20认罪扣减后,判吴入狱22年4个月;另就他涉及管有枪弹,则以18年作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判囚14年4个月。因两罪性质不同,故部分刑期分期执行,总刑期为24年;而由于吴曾做义工,故给予两个月刑期扣减,总刑期为监禁23年10个月。

苏纬轩求情陈词指仅为「邪恶集团嘅傀儡」 判囚12年 

至于其他被告,枪手苏纬轩(现年23岁)承认串谋谋杀、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使用枪械及弹药意图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3罪;法官张慧玲的判词中引述苏一方的求情陈词,指苏家境良好,他中三后辍学并认识名叫苏翰韬的男子,被引导至对本土民主前线的暴动者存同情。求情陈词强调,苏纬轩不希望成为枪手,仅被主谋吴智鸿指派成为「邪恶集团嘅傀儡」,又因一时愚蠢而在被捕时开枪,被捕后已立刻认罪,并成为控方证人。

张官判刑时就指,苏意图在高处枪杀警员,并管有长枪等,虽然案发时年轻,但除监禁外没其他选项,其中串谋谋杀罪以15年作量刑起点,因苏任控方证人及认罪,给予百分之50刑期扣减,判囚7年6个月。其馀两罪则分别以9年和5年作量刑起点,总刑期为监禁12年。

求情陈词披露彭母及祖母在其囚禁期间去世 彭判囚10年

张官在判词中引述彭军壕一方求情陈词,指彭于中三辍学后投身社会,案发前任职西餐侍应,为婚姻触礁的妹妹照顾其年幼儿女,对家人慷慨,与他们关系融洽,求情陈词又披露彭母及祖母在其在囚期间去世。而彭性格内向,朋友不多,以为与吴智鸿等人理念相同故盲目追随,得知吴欲用真枪实弹攻击警察后,唯恐退出计划会遭灭口及连累家人,因此遵从指示运输炸弹、手枪及把风等,强调他绝非主脑,没参与决策和招揽别人等。

最终张官以20年监禁为彭的量刑起点,因彭任控方证人,指证赖振邦及另一人,虽然陪审团非完全信纳其供词,但张官认为他已尽力给予真实证供,连同获全数认罪刑期扣减,给予百分之50减刑,判他入狱10年。

蔡凯明提供炸弹引爆装置设计图 判囚5年10个月

就另外两名认罪被告蔡凯明(现年25岁)及陈玉龙(现年32岁),分别承认「协助和教唆制造爆炸品罪」,以及承认「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串谋无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

张官在判词同样先引述被告的求情陈词,指蔡凯明梦想成为机师,惟因贫穷而无法到海外就读。提及他在学期间曾获机械人设计奖项,后报读机械文凭课程,案发前任职兼职仓务员。陈词指蔡被捕后主动提供手机解锁密码及认罪,至今已被还押4年多,在狱中专注学习、重新做人,看到父母每天不辞劳苦探监感悔不当初,已得到惨痛教训。

张官判刑时指,蔡向主谋吴智鸿及被告赖振邦提供炸弹引爆装置的设计图,虽没证据显示他知道引爆装置装在甚么炸弹上,故非「12.8计划」串谋者之一,但不能忽视2019年之背景,加上引爆装置非常重要,可供串谋者遥距引爆炸弹,在考虑案情及蔡案发时年仅20岁,以9年监禁作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等因素后,判他入狱5年10个月。

陈玉龙亲撰求情信指对机械有兴趣惟被「兄弟」利用 判囚9年

被告陈玉龙的案情就指,他为吴智鸿收取从美国寄到香港的枪械包裹,又替枪手保管枪械。判词引述其求情陈词指他任技术人员,获雇主赞赏,其工作内容涉及为金融机构及警方提供防御伪钞的意见,更代表香港参与国际研讨会。陈词指,陈家境贫穷,在学时需执拾旧报纸、废纸变卖帮补家计,曾因此被同学欺凌,学习过程艰苦但不曾放弃;而亲友撰写的求情信就指他孝顺、乐于助人、正直及善良。陈亲撰的求情信就解释,自己对机械有兴趣,却因认识损友把零件砌成完整枪械,并以一把枪送他作条件,于被捕后才知悉涉案计划,没想过会被以为是兄弟的人利用。

张官最终以12年作为陈玉龙「串谋管枪械罪」的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减刑至8年;而就「无牌管有手枪及子弹控罪」则以9年作量刑起点,经认罪扣减后减至6年;两罪部分分期执行,总刑期为9年。

官指赖振邦参与制造炸弹程度不轻 判囚10年10个月

张官判刑时亦提及,「屠龙小队」其他成员在审讯后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只表示陪审团未能肯定他们是本案串谋的一分子,但其破坏行为是有目共睹。而在案中唯一经审讯后被裁定「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成的赖振邦(现年33岁),他身穿黑色西装外套及白色恤衫,身形消瘦、眼窝深陷,在犯人栏中对旁听席点头后即低头闭目。

张官在判词引述其求情陈词指他为家中经济支柱,于2013年成立「3C维修工作室」,为有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维修服务,又义务帮助老人家学习使用电话。陈词指赖振邦孝顺、顾家、真诚及友善,已深感懊悔,望尽孝道照顾年迈的母亲;他被捕后没有自暴自弃,利用仅馀时间閲读历史、哲学、文学及报读经济科。

就控方案情指赖振邦涉制造炸弹引爆器,及在案发前到香港华仁书院协助主谋吴智鸿组装炸弹,张官推断陪审团虽认为赖知悉有炸弹,但不接纳赖曾协助组装炸弹,以及知道炸弹将被放到公众场所,因而不肯定赖是串谋一份子,故裁定其「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不成立,同时交替控罪成立。张官判刑时指,有关控罪最高可判囚20年,没有量刑指引,由于赖非主脑,仅协助吴智鸿,根据陪审团裁决,不能以华仁书院两个威力达方圆数百米的炸弹作判刑基础;惟赖参与制造炸弹程度不轻,同时不能忽视2019年的背景,故以监禁11年作量刑起点,基于赖的良好品格给予两个月减刑,把他判监10年10月。

国安处总警司指被告「丧心病狂」 研究就个别判刑提覆核

案情指,「屠龙小队」的黄振强等人,联同吴智鸿队与苏纬轩串谋执行「12.8计划」,即于2019年12月8日的游行期间,由屠龙破坏中资商铺,引警员到场,先引爆爆炸范围为方圆100米的小炸弹,期间由苏手持AR 15步警,从高处射击警员,然后再引爆另一爆炸范围为方圆400米的大炸弹,并在警员死亡后执拾他们的枪枝。

负责调查案件的警方国安处总警司李桂华在判刑后见记者,形容被告团夥分工精细,「心肠歹毒和丧心病狂」,同时表明警方会仔细研究判刑理由,与律政司商量是否就个别罪行判刑提出覆核。就6名同案被告经审讯后获裁定无罪,李桂华就指「而家我哋唔同喇,如果我哋再遇到呢啲情况,有两条条例可以帮助到我哋,包括《港区国安法》第24条入面嘅《反恐条例》;又或者啱啱今年3月通过嘅《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入面第49条。有关条文刑罚高,适合处理同类案件」。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165/2022、HCCC255/2023、HCCC256/2023

编辑:施芷珊 网编:毕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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