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马俊文因23条不获减刑司法覆核败诉 官指法庭须「听从」行政机关判断

粤语组报道
2024.12.06
【香港法庭】马俊文因23条不获减刑司法覆核败诉 官指法庭须「听从」行政机关判断 法官李运腾的判词指,对于是否提早释放马是否合乎国家利益同要完全考虑国安委的的意见,法庭在此议题上,必须「听从(defer to)」行政机关。
美联社资料图片

香港反送中运动中,被称为「第二代美国队长」的马俊文,因「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成判囚5年,马原定今年3月在行为良好减刑下提早获释,但因受《维护国安条例》影响,于获释前两天才获告知不获减刑,并至少需再服刑一年。他早前入禀高院申请司法覆核,指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机会,认为惩教署做法违反程序公义、新条文具追遡力,要求法庭推翻决定。法官李运腾周五(6日)颁下判词,裁定马俊文败诉,认为署方做法没有犯错、《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合宪,马俊文须继续服刑。判词指,就提早释放马俊文会否危害国安的问题,即使从普通法角度,法庭亦应充分考虑国安委的意见,同时「听从(defer to)」行政机关的判断;就申请方指囚犯对行为良好可提早获释有合理期望,判词直言申请方没解释「合理期望」如何影响国安评估,并批评相关理据缺乏实质内容。

申请人原定今年3月可提早获释

司法覆核申请人为马俊文,建议答辩人为惩教署署长。马由大律师关文渭、黄雅斌、梁丽帼及高麟代表;惩教署就由资深大律师吕世杰、大律师何卓衡代表,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马的案件于2020年11月24日首度提堂,自此一直还柙,至2021年10月25日被区院法官陈广池裁定其罪名成立,因案件属「情节严重」类别,判监禁5年9个月;马不服刑罚向高院提上诉得直,获改判囚5年,并于塘福惩教所服刑,原定今年3月在行为良好减刑下提早获释。

申请方聆讯时传召马服刑的塘福惩教所、惩教监督卢浩权出庭接受盘问,提及他曾于今年3月23日会见马俊文时,解释基于《监管释囚条例》第6(3A)条,如囚犯正因危害国安罪行服刑,除非署长信纳囚犯获得减刑不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否则不会减刑,并指当日会面前10分钟,接到冯姓上司电话,指收到「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的英文撮要文件,建议马不应获减刑。判词今引述指,根据卢浩权及其冯姓上司的誓章,惩教署从没有通知囚犯获释日期,因他们实际获释前,减刑可能被褫夺,减刑及提早释放是当局的酌情权,而马最迟获释日一直为2025年11月21日。

不信纳马获提前告知获释日期

就马指原获告知因狱中「行为良好」故获3分1刑期扣减,并可提早在今年3月获释,至获释前两天始得悉自己不获减刑。法官李运腾就在判词指,马的说法仅基于其回忆,认为惩教署根本不可能提早一个月向马作出释放决定,马当时或只被告知最早获释日,而非实际获释的日期。

判词又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对因危害国安而服刑的囚犯,施加更严格的提早获释条件,而「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指马曾在荔枝角收押所囚室墙上写上「香港独立,唯一出路,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署名为 「第二代美国队长」,又在服刑期间与「黑暴事件」人士接触,认为马获释后仍会继续与「黑暴事件」意识形态相近的人士接触,且马入狱前大部份时间没有工作,爱将自己想像为动漫等人物,指其犯罪行为大大提升其自尊心,故委员会不信纳马提早释放,不会危害国安利益。

指马不被转介至监管释囚委员会只会导致须继续服刑

就惩教署署长指马没有悔意,而马在书面申述回应称「明白到现今之香港环境已无法反抗,唯有接受现实」,故认为日后若有机会反抗,不能排除马危害国安的风险,因此按条例不可予减刑或转介至监管释囚委员会。法官认为,惩教署署长必须把国家安全视为最重要因素,强调减刑属酌情权,囚犯本无权获减刑,如惩教署长认为提早释放囚犯违反国安利益,代表囚犯尚未完全改过自新,又指减刑虽有助囚犯改过自新,但拒绝减刑不构成惩罚,直言不明白为何马在本案不被转介至监管释囚委员会,会被认为属惩罚。

而就马俊文方指,由惩教署署长首先评估及决定提早释放囚犯,是否不违反国家安全利益,等于任意拘留,或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法官直言并不同意,指惩教署署长需作全面、具预测性的客观评估,如囚犯未能通过测试,署长可在一年后覆检个案,此外再无其他权力及酌情权。判词续指,马的刑期由法庭合理且适当地作出判刑,其刑期尚未届满,不被转介至监管释囚委员会,只会导致他须继续服刑,不明白为何会违反《人权法》,并总结指测试不含糊、不武断,能充分指导囚犯在狱中应如何行事,以赚取提早释放的机会。

决定不等同纪律处分故无需让马俊文接受口头聆讯

至于马一方指,署方做法违反程序公义,指马在被告知不获减刑过程中没有充分陈述机会,亦没获披露对其不利资料,违反《基本法》及《人权法》;判词就反驳,惩教署署长按《监管释囚条例》作决定不等同纪律处分,无关公平聆讯,署长在作决定前,无需让马接受口头聆讯,且马获「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评审委员会」告知考虑因素后,获两天时间准备书面申述,认为署方已仔细考虑马的申述,故马没有因没有披露资料而蒙受实质损失,过程并无不公之处,而基于惩教署署长的理据,本案不存在马俊文方所指「韦恩斯伯里式不合理」(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即相关决定荒谬至极,任何理智的人思考时都不会作如此决定。

案例指立法转变影响服刑人士不违反追溯力原则

至于申请方陈词指《监狱规则》经修订后具追溯力,即使刑罚在新条文生效前判处,仍受不得减刑的条文涵盖,违反《人权法》下「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法律所规定」。判词就认为,不少案例均提到因立法转变而影响正服刑人士,并不违反追溯力原则,英国上议院案例亦指禁止追溯,只为确保所施加刑罚不会超出法定上限,而就本案而言,由于没将个案转介委员会非惩罚,无迹象显示马俊文因而接受「额外或更重的刑罚」,因此不牵涉《人权法》。

对于申请方称马对提早获释有合理期望,而即使因行为良好减刑非必然权利,对囚犯而言亦是「好处」,而现时就因法律改变而失去相关「好处」;判词回应指,《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通过后,惩教署长如认为马俊文未能通过测试,按法例不得将其个案转介委员会,如要求署长转介,变相等同要求署长作出违法行为,故即使马有提早获释的合理期望,有关论点亦无可争辩之处。

判词又指,申请方并没解释「合理期望」如何影响国安评估,同时反驳指看不出按惩教署以往做法,囚犯对提早释放有「合理期望」时,如何增加或减少因提早获释而可能产生的国安风险,认为马一方的批评理据缺乏实质内容。

判词强调,在普通法下,对于是否提早释放马是否合乎国家利益同要完全考虑国安委的的意见,法庭在此议题上,必须「听从(defer to)」行政机关,而国安委的意见属「决定」,对惩教署署长具约束力。判词另就讼费作出处理,法官就指由于是次申请为首次就《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提出的司法覆核,并提出关乎公众利益的法律议题,因此决定不颁下讼费命令。

案件编号:HCAL979/2024

编辑/网编: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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