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前检控主任发电邮批警说谎被革职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处分

粤语组报道
2024.09.23
【香港法庭】前检控主任发电邮批警说谎被革职 申司法覆核求推翻处分 时任东区裁判法院高级二等检控主任黄华芬因在电邮中指控警方说谎,及呼吁同事参与六四集会而遭革职,今自行应讯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过于严苛的处分。
RFA

入职政府逾30年的时任东区裁判法院高级二等检控主任黄华芬,因在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利用公务电邮帐户发送电邮予时任律政司长郑若骅及刑事检控专员梁卓然指控警方说谎,又利用电邮呼吁同事参与六四集会,经纪律聆讯后被裁定两项行为失当成立,今年3月遭革职。他不服有关处分,早前入禀申请司法覆核,指纪律聆讯委员会错误解读《检控守则》,又质疑革职惩处过于严苛,高等法院周一(23日)进行聆讯,公务员事务局一方力陈处罚合理,法官高浩文押后裁决,将在11月29日或之前颁下判词。

利用公务电邮发3电邮被指控3次行为失当

申请人黄华芬,今选择自行应讯;答辩人为公务员事务局局长,由资深大律师陈浩淇代表。

申请人早前在申请书指,他于1992年加入成为政府的检控主任,2004年晋升为高级二级检控主任,直至2021年因被指控行为失当而停职,其后他于2022年1月24至2023年4月面对纪律聆讯,被指控3次行为失当,涉及他发出的3封电邮,包括:

1)      指申请人用其公务电邮于2019年9月2日发出电邮,对警队作出没有根据的指控,与他作为律政司的高级二级检控主任的角色和职责有冲突或表面上有冲突,违反《公务员守则》及《检控守则》,未能达到不偏不倚、政治中立等要求;

2)      指申请人用其公务电邮于2020年6月4日发出电邮,令人理解是邀请或煽惑同事参加受社交距离政策所禁止的活动,与他作为律政司的高级二级检控主任的角色和职责有冲突或表面上有冲突,违反《检控守则》,未能达到《检控守则》所要求的专业操守;及

3)      指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4日自行向警方发出电邮,没有遵从首席检控主任透过东区裁判法院署理高级检控主任于2020年12月24日早上的指示,要求所有发予警方的电邮都必须先经过他,才能发送出去。

申请人指革职决定过于严苛

申请人在入禀状中透露,纪律聆讯委员会于2023年7月7日裁定首两次行为失当指控成立,第3次指控则不成立;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于2024年3月11日接纳纪律聆讯委员会的裁定,决定即时将申请人革职,并于同日通知申请人革职的决定。

申请人指,革职是最严苛的惩处,令其失去过去30年的退休金,他并提出9项司法覆核理据,包括指纪律聆讯委员会错误解读《检控守则》;在裁定申请人行为失当时,错误考虑指控成立的元素,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履行职责」,也没有考虑第1次事件的电邮内容是否真确;错误将「作出没有根据的指控」的举证责任转移到申请人身上;申请人没有获得公平的聆讯;革职的决定过于严苛等。

公务员事务局一方今邀请法庭,考虑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力陈有关处罚实属合理,而亲自应讯的黄则没有补充陈词。法官高浩文听取陈词后,宣布将押后裁决,并会在11月29日或之前颁下判词。

法庭对许智峯被颁令破产批准发「不开始令」

另外,高等法院同日亦处理被港府通缉的前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被律政司入禀申请破产呈请之案件,高等法院之后正式颁令许智峯破产兼须付讼费。呈请方为律政司,受托人为破产管理署,被呈请人为许智峯,许续没有到庭应讯;律政司受托人破产管理署要求作出「不开始令」,获法官陈静芬批准,即破产期不得开始计算,直至破产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处理事务,而自动解除破产的日期亦会延后。

案件编号:HCAL905/2024、HCB7034/2023

编辑/网编:李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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