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前中大學生會長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上訴指涉表達自由

粵語組報道
2024.11.01
【香港法庭】前中大學生會長認煽惑投白票判緩刑 提上訴指涉表達自由 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期間,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Facebook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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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期間,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Facebook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呼籲投白票的帖文,被廉政公署控告一項「煽惑他人投白票」罪。辯方一度爭議控罪侵害言論自由,暫委裁判官戴昭琦終裁定條例合憲,蘇即時認罪並被判囚2個月和緩刑18月。蘇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五(11月1日)在高院審理案件,並押後兩至三個月內頒布判決。

上訴方為蘇浚鋒(原審被起訴時23歲),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在認罪後被判囚2個月,獲緩刑18個月。控罪指蘇於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5日,在該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在Facebook轉載「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10月29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上訴方爭議控罪限制言論自由 設限制必須合法

蘇由大律師詹鋌鏘、梁麗幗和司徒子朗代表,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暫委法官姚勳智在高院審理,而蘇本人未有出席聆訊。法官指收到雙方書面陳詞,並於庭上口頭引述蘇一方的理據,指當中提出選舉的廉潔在於選出香港選民真正的民意代表,而非律政司一方所指只為填補公職空缺。

蘇一方力陳,此罪關乎表達自由,就律政司指蘇的行為會干擾選舉,蘇一方回應指,本案涉及限制言論自由,如要施加限制,必須有合理目的,而呼籲人不投票或投白票不會干擾選舉,故相關限制並無合理目的。又指政府當時僅依賴蘇可能會對選民構成壓力,沒有提出任何實際的證據,指控蘇涉案的行為會破壞選舉。蘇一方並在庭上補充,已呈上與本案類似、關於杯葛選舉的案例,指本案問題在於為何杯葛選舉較政治意見會被單獨挑出。

答辯方則採納書面陳詞,於庭上沒有補充。法官最後指,需時檢閱雙方理據及考慮,將於3個月內頒布判決。

案件編號:HCMA457/2023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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