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發錄音帶承諾本月內到台灣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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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在台灣殺人後潛返香港的陳同佳,放監近一年後表示,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安排自首,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重申,已就案件建立單一聯繫窗口。有台灣刑事案律師指陳同佳投案不符合台灣自首條件,但在台灣殺人案要判死刑並不容易,以陳同佳情況應該可以獲得輕判。(鍾廣政 台北報道)

在香港引起修例風波的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周五(10月2日)透過一直協助他的管浩鳴牧師發放錄音聲帶,再度公開向死者的父母道歉,並多謝死者媽媽願意為他求情,給他一個改過自身的機會。

陳同佳說:潘爸爸、潘媽媽你地好,我係陳同佳,我再次為曉穎的事情向你們道歉。我返台灣的想法一直都無改變過,我會請我的律師安排返台灣自首的事情,請你們放心。

牧師管浩鳴表示,陳同佳已通知台灣代表律師,聯絡相關部門處理他回台自首的安排,期望在十月份內成行。

香港保安局回覆查詢時表示,涉案人在港就洗黑錢案的服刑經已完畢,現時是自由人,特區政府無權將他續押或對他施加強制措施。若涉案人願意赴台自首及接受審訊而獲台方同意,特區政府會提供可行協助。

2020年10月2日,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台港警方已就陳同佳投案建立單一聯繫窗口,目前未收到相關聯絡。(鍾廣政 攝)
2020年10月2日,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台港警方已就陳同佳投案建立單一聯繫窗口,目前未收到相關聯絡。(鍾廣政 攝)



在台灣,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表示,刑事警察局跟香港警務處,已經建立一個單一的聯繫窗口。

邱垂正說:如果陳嫌確定要來台灣面對司法,隨時可以透過窗口聯絡,相關事宜已準備就緒,一切依法辦理。本會再次重申,本案關鍵在於陳嫌真實的投案意願,以及港府的責任感。

台灣刑事警察局表示,到周五下午為止,仍未接獲香港警方或者相關律師聯絡。

2020年10月2日,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陳同佳案件判處死刑機會不大,輕判可能性較高。(鍾廣政 攝)
2020年10月2日,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陳同佳案件判處死刑機會不大,輕判可能性較高。(鍾廣政 攝) (Raymond Cheng)

台灣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表示,根據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定,案件已先被檢察機關發現,或者被通緝,就不符合自首條件,只能算是投案。

劉韋廷說:他現在是在台灣被通緝的狀況,他從海外一入境台灣,基本上在台灣的機場馬上就會被航警局扣押下來,而且會直接帶到申請通緝他的地檢署做詢問,所以他一定會馬上從桃園機場,被帶到士林地檢署做偵訊。士林地檢署偵訊完的當天,很可能就會送往法院也邊申請羈押。法院審理羈押有幾個條件,第一個就是他本身就是一個重罪,殺人案件是一個五年以上的重罪,所以是符合羈押條件之一的。再者他在台灣又居無定所,所以就算把他放了,他就算沒有被羈押也可能在台灣島上亂跑,所以被羈押的可能性是蠻高的。

劉韋廷指出,在台灣殺人案件要判死刑,必須符合手段兇殘、連續屢犯和沒有悔意等條件。陳同佳自願來台投案,可以算有悔意,加上假如獲得被害者家屬原諒,判死刑和無期徒刑機會不高。

劉韋廷說:所以在台灣要判死刑,除非他是十惡不赦,而且沒有任何悔過向善之意,或者甚至他已經有過好幾次的殺人案件,才有可能被判決死刑。所以我們在台灣看到的,如果他是偶一、第一次犯殺人案件,最差最差的狀況多半都是判到無期徒刑,認為他還有可能重新改過自新,只要他有機會改過自新,基本上法官就會最多判到無期徒刑。如果假設他今天是在一個義憤狀態下,像陳同佳這個案件,他本身是一個一時的激動而導致殺人,更有可能連無期徒刑都判不到,可能會判到十幾年的有期徒刑,讓他還有機會可以回到社會,這是台灣的法官站在比較人權的立場所做的判決。

劉韋廷強調,在台灣殺人是重罪,法律規定至少要判10年以上。

陳同佳在2018年2月在台灣涉嫌殺死女友潘曉穎後逃回香港,但因為台港兩地沒有引渡協議,無法緝拿他赴台受審。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因此提出修訂《逃犯條例》,期望完善法律機制,結果引起社會廣泛爭議,在強大反對聲音下,不但修例敗北,還在香港惹來前所未有的社會運動。

修例失敗後,陳同佳在教會牧師管浩鳴的開導下,曾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自行到台投案。不過,由於與台灣司法當局未有達成共識,這個承諾一直未有落實。潘曉穎母親近日期促請陳同佳盡快訂下確實的起行日子,履行自己之前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