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憲法日維權人士申請示威遊行體現憲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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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一(4日)為中國憲法日35週年,河南維權人士施平以維護憲法權利,計劃申請在本月12日示威遊行,抗議被剝奪執業律師權。另外,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憲法日前夕撰文,強調憲法與基本法的不可分割關係。(海藍 報道)

來自河南鄭州的維權人士施平表示,他在國家憲法日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這個很正當。據中國憲法第35條明確規定,公民有集會、結社、遊行及言論的權利。同時,當局在90年出台“集會遊行示威法”,這部法律把集會遊行示威備案,要先向公安機關申請,所以他依法申請。他補充,週一已填妥申請示威遊行的表格,由於在外地出差,但申請表必須當面提交,稍後返回鄭州辦理。

至於申請示威遊行原因,施平指出,2015年他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翌年4月向戶籍所在地二里崗公安分局申請無犯罪紀錄證明,因為“律師法”規定,律師實習要遞交“無犯罪紀錄證明”,他向公安機關申請,起初是完全拒絶。施平強調,他沒有被法院判決過,應該是無罪,不明為何不批該份“無犯罪紀錄證明”。其後他向鄭州巿公安局申請行政覆議,他們寫了一份證明,但不等於“無犯罪紀錄證明”。他解釋,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讓他取保候審,而他被解除取保已經兩年多。他認為警方濫用權力繼續偵查他的案件,去年12月,他起訴警方濫用權力,案件二審還未有結果,因此申請示威表達訴求。

施平說︰我兩年多沒有工作機會,我的勞動權、財產權受到嚴重的傷害,我主張一下,向全社會表達一下這種權利訴求,而且是憲法賦予這種權利,我覺得是非常正當的。

施平(網名石玉)曾是新華社所屬“國家財經周刊”調查記者。2011年因以私人身份到山東臨沂探望維權人士陳光誠而被撤職,其後積極參與維權活動。2014年5月27日被鄭州公安局二里崗公安分局被刑拘,其後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不予批捕。2014年7月2日,獲得取保候審,一年後獲解除。

此外,大陸各地在國家憲法日有相關宣傳活動,由中宣部、司法部及全國普法辦負責。近年,各地訪民會到北京央視欲參加憲法日宣傳活動,但被當局驅趕。

在香港,中聯辦主任王志民在國家憲法日前夕撰文,指國家憲法與“基本法”屬“母法”與“子法”關係,屬於一體不可分割。他指出,在一國兩制下,港澳與內地有不同法律制度,但三地只能擁有一部憲法,國家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首先恢復憲法對香港的效力和中央全面的管治權,要保證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就必須維護憲法至上的權威。

香港智明研究所總監許楨指出,就憲政論憲政,王志民的講法與李飛以至習近平早前,亦有相同的講法。之前,有人將中英聯合聲明和中國憲法相對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源自中國憲法,或是中英聯合聲明,但相關爭論不必要。其實在中英聯合聲明內,有提到中國將會根據憲法的某些條文,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許楨說︰從這個角度早在中英聯合聲明的時候,而不是基本法頒佈的時候,香港的憲政架構,置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政架構之內,這是客觀事實,憲政在法律層面上不需要爭議。

另外,中聯辦法律部部長王振民出席一個慶祝中國憲法成立活動,亦與王志民同一口徑,指即使是一國兩制也是源自中國共產黨的構思,並體現於中國憲法之中,所以中共並非只是內地的執政黨,執政範圍也涉及港澳。他強調,香港自回歸後,在政治版圖上毫無疑問地屬於紅色中國之下,故此並沒有什麼染紅不染紅之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