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草案含糊不清 律師促當局釐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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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監察法草案出台諮詢民眾意見,監察法主要是針對違規的單位人員被調查控制時,將以往的“雙規”改為“留置”。有律師批評,監察法內容含糊不清,促當局釐清當中的規定。(黃樂濤 報道)

全國人大近日就監察法草案公開徵求公眾意見,草案表明在四種情況下,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當局可對貪污及瀆職等受調查對象採取“留置”措施,即是當局可以對涉案人員作出控制。

死種情況的意思,指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但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具有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情況;可能嫌疑人逃跑及自殺的情況 、又或出現串通證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情況,以及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情形時,可以將嫌疑人留置在特定場所。

草案還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且對全國人大及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關注草案的律師余文生周四(9日)對本台表示,早前涉嫌觸犯法例的人員,由“雙規”,意思即指要求其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官員在“雙規”期間,可以聘請律師處理事件,而現時監察法草案將“雙規”改為“留置”,當局可以對涉案人員作出控制調查,但就沒有清楚說明涉案人員的權利。

他表示,這個草案的規定非常模糊及混亂,若在控制期間不賦予本身的權利,這明顯是違憲,余文生希望當局釐清規定,否則就會導致司法倒退,令民眾有一種家法治國的感覺。

余文生說︰我覺得留置本身就不應該是一種法律的層面,人肯定限制自由,所以我覺得監察法如何去定位,人一旦被拘留,或者一旦被傳喚的話,都可以請律師,如果限制自由不能請律師,這個人被留置在甚麼地方,不告訴你的家屬的話,就法治上倒退。

律師劉曉原表示,以往“雙規”只是針對黨員及幹部,但是現在監察法並沒有說明只是針對調查這些人,範圍擴大到包括任何單位的人員,當局認為是有瀆職及貪污問題的人員,都是可以對他們作出“留置”,現在打算實施監察法,這樣當局的權力便會日漸坐大。

劉曉原說︰雙規是針對黨員幹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實際上意思都一樣就是限制自由,他那個就是現在改變一個說法,就是“留置”,“留置”它現在全部交給那個監察委,剛才說了,監察委是甚麼機構呢?現在還不明確,我看到媒體有的報道說,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而是個政治機關,那麼政治機關是什麼機關呢?因為憲法沒有規定甚麼政治機關的,所以他現在用“留置”兩個字,我就不知道甚麼意思了。

劉曉原認為,當局應該在草案中說明當中的規定,才向民眾諮詢,這樣才可以得到民眾具體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