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懷化市前副市長李自成、及其女兒李文楚涉嫌受賄罪,益陽市中院作出一審宣判,李自成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李文楚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新華法周四(8日)報道,法院審理查明,李自成自2006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利用擔任懷化市沅陵縣縣委書記、漵浦縣縣委書記、懷化市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在沅陵縣和漵浦縣的工程建設、土地出讓、企業經營、幹部調整提拔等方面為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於2008年至2014年單獨或夥同其女兒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470.15萬元。
法院認為,李自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李文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其中李自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李文楚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
法院表示,由於李自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當庭認罪;李文楚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好,可依法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