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黃南州四名涉自焚藏民分別因"煽動分裂國家"等罪名被判刑三年至六年不等,他們被指控傳播涉自焚的照片及訊息到境內外。大陸法律人士批評,中國在濫用法律對待藏區自焚案件。(海藍報道)
《青海日報》4月12日報道指,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在同仁、澤庫兩縣公開審理被告英交加、吉合太日、南卡先、公白四宗煽動分裂國家案,並開庭作出宣判。英交加判刑六年、剥奪政治權利三年,吉合太日判刑四年、剥奪政治權利二年,南卡先判刑六年、剥奪政治權利三年,公白判刑三年、剥奪政治權利一年。
法院指,英交加利用互聯網QQ聊天方式,向境內外傳播"藏獨"內容照片、文字及相關訊息,並發表煽動分裂國家的言論。另外,吉合太日明知他人自焚,先後三次編輯、製作自焚照片及散布具有煽動分裂國家內容的照片。南卡先則拍攝自焚照片,並利用互聯網將照片、訊息發給境外藏獨組織成員及境內其他人。公白製作、傳播具有煽動分裂國家內容的自焚者照片等。
在印度的西藏通訊主編桑杰嘉表示,自十八大以後,涉自焚案被判刑的情況頻繁,因為中國當局把自焚定為犯罪,發佈有關訊息或照片的人及所有跟自焚有關活動,當局視為犯罪。 這四名藏人在網上散發有關照片及訊息,便判刑三至六年,這是不公平,沒有中共法律任何依據,只是高層作出自焚定性,地方政府便紛紛判刑。
他說:這個絶對是不公平的懲罰,因為它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就是中共自己的法律,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規定,其實它是不犯法的,但是田於中共高層決定自焚犯法,然後跟自焚有關所有的活動,都定為犯法,然後進行判刑。
廣州維權律師唐荊陵指,中國在濫用法律,因為中國的權力不受限制,司法被政治當局所控制,會出現一些製造法律的情況,包括對自焚抗議者或傳遞照片都被控罪,沒有法律公平正義可言。藏區出現很多自焚抗議,其實漢族也有很多因征地自焚的人,如按照中國對藏區的法律,這些人也同樣犯罪。
唐荊陵說:實際上漢族地區自焚抗議事件也很多,涉及征地強拆,不是說這些人被政府當局所謀殺及所直接殘酷傷害,也包括很多自焚事件,按照它那個法律的話,這些人也犯了罪,這是很荒謬的。
另外,兩名在08年參與拉薩大規模示威的四川石渠縣藏僧,日前刑滿出獄,一人精神失常,一人患病。在印度的西藏人權民主促進中心負責人次仁措姆(Tsering Tsmos)指,34歲的僧人洛桑洛堆(譯音)(Lobsang Ngodup)及35歲的索巴(Soepa),上月10日離開服刑5年的拉薩曲水監獄。她從西藏快訊看到該消息,洛桑洛堆現時在青海西寧一醫院治療,而索巴患了精神病,出獄後表現怪異,因為他們在獄中曾受到折磨。索巴剛釋放時,被送到成都拘留七天,然後在甘孜州石渠縣拘留四天,經五名藏民簽字承諾負責索巴,他才釋放並返回寺院,但據知國安人員仍監控他。
2008年3月10日,洛桑洛堆及索巴參與拉薩大昭寺抗議示威,同被判監五年。他們是十五名被捕僧人之中的其中二名。當中另一名30歲僧人洛頓(Lodoe),則被判刑十年,目前仍在曲水監獄服刑。
0:00 /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