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藏民涉自焚获刑最高6年


2013.04.15
左:四川石渠县35岁僧人索巴,参与2008年拉萨示威判刑5年,3月出狱时已精神失常。右:34岁僧人洛桑洛堆同被判刑5年,出狱后被送到青海一医院治疗。(照片由西藏人权民主促进中心提供)

 

青海黄南州四名涉自焚藏民分别因“煽动分裂国家”等罪名被判刑三年至六年不等,他们被指控传播涉自焚的照片及讯息到境内外。大陆法律人士批评,中国在滥用法律对待藏区自焚案件。(海蓝报道)

《青海日报》4月12日报道指,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同仁、泽库两县公开审理被告英交加、吉合太日、南卡先、公白四宗煽动分裂国家案,并开庭作出宣判。英交加判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吉合太日判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南卡先判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公白判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指,英交加利用互联网QQ聊天方式,向境内外传播“藏独”内容照片、文字及相关讯息,并发表煽动分裂国家的言论。另外,吉合太日明知他人自焚,先后三次编辑、制作自焚照片及散布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照片。南卡先则拍摄自焚照片,并利用互联网将照片、讯息发给境外藏独组织成员及境内其他人。公白制作、传播具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的自焚者照片等。

在印度的西藏通讯主编桑杰嘉表示,自十八大以后,涉自焚案被判刑的情况频繁,因为中国当局把自焚定为犯罪,发布有关讯息或照片的人及所有跟自焚有关活动,当局视为犯罪。 这四名藏人在网上散发有关照片及讯息,便判刑三至六年,这是不公平,没有中共法律任何依据,只是高层作出自焚定性,地方政府便纷纷判刑。

他说:这个絶对是不公平的惩罚,因为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中共自己的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规定,其实它是不犯法的,但是田于中共高层决定自焚犯法,然后跟自焚有关所有的活动,都定为犯法,然后进行判刑。

广州维权律师唐荆陵指,中国在滥用法律,因为中国的权力不受限制,司法被政治当局所控制,会出现一些制造法律的情况,包括对自焚抗议者或传递照片都被控罪,没有法律公平正义可言。藏区出现很多自焚抗议,其实汉族也有很多因征地自焚的人,如按照中国对藏区的法律,这些人也同样犯罪。

唐荆陵说:实际上汉族地区自焚抗议事件也很多,涉及征地强拆,不是说这些人被政府当局所谋杀及所直接残酷伤害,也包括很多自焚事件,按照它那个法律的话,这些人也犯了罪,这是很荒谬的。

另外,两名在08年参与拉萨大规模示威的四川石渠县藏僧,日前刑满出狱,一人精神失常,一人患病。在印度的西藏人权民主促进中心负责人次仁措姆(Tsering Tsmos)指,34岁的僧人洛桑洛堆(译音)(Lobsang Ngodup)及35岁的索巴(Soepa),上月10日离开服刑5年的拉萨曲水监狱。她从西藏快讯看到该消息,洛桑洛堆现时在青海西宁一医院治疗,而索巴患了精神病,出狱后表现怪异,因为他们在狱中曾受到折磨。索巴刚释放时,被送到成都拘留七天,然后在甘孜州石渠县拘留四天,经五名藏民签字承诺负责索巴,他才释放并返回寺院,但据知国安人员仍监控他。

2008年3月10日,洛桑洛堆及索巴参与拉萨大昭寺抗议示威,同被判监五年。他们是十五名被捕僧人之中的其中二名。当中另一名30岁僧人洛顿(Lodoe),则被判刑十年,目前仍在曲水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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