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修法 外逃犯可缺席審判 法界憂被濫用衍生更多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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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新增了「缺席審判制度」,對3類型的外逃疑犯,採取缺席審判。參與修訂條例的官員表示,此次修改主要針對外逃的貪腐人員。有律師認為修例可以完善法治,但擔心會被人濫用。亦有律師認為是司法退步,憂慮會出現更多冤假錯案。(文宇晴 報道)

中國《刑事訴訟法》在1979年制定,上周五(26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第3次修定,修正草案新增了「缺席審判制度」,允許法庭對涉嫌貪污賄賂、危害國家安全、暴力恐怖3類罪案的疑犯進行缺席審判。

北京律師黃漢中表示,過去亦有就「缺席審判制度」訂定原則規定,但沒有具體操作的程序,甚至未有相關的案例可尋。他認為,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是對法治的進一步完善,然而同時他又擔心,即使再好的法律,也會被人濫用。

黃漢中說:我們擔心,長期以來因為政治原因受到迫害,逃出大陸的一些人可能會被當局,進一步利用司法污名化。並且對於這些人士在境內的財產和各方面,難免受到影響。

按修例前規定,外逃人員須回國或引渡歸案後,才可展開司法程序。此外,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死亡,也可以採用缺席審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就修正案表示,缺席審判早在2016年就開始研究,當時是為了打擊貪污賄賂犯罪。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則補充,今次的修改,主要的目的是針對涉貪的「外逃人士」。他又指出,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賦予被告人及其近親、辯護人,就缺席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倘罪犯在此其間投案,或對判決、裁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重新審理。

不過,維權律師程海卻認為,新增的「缺席審判制度」反而是剝奪了其中一方的辯護權,甚至會製造更多冤假錯案。

程海說:「缺席審判制度」可能在操作起來時有很多麻煩,似一場比賽一樣必須有正反兩方。開庭的目的雙方發表意見,然後法官來裁決,現在「缺席審判制度」就由其中一方來說,另一方卻沒有,那就作出審判了。這個不是一個司法進步,因為審判沒有公正性和博弈性,肯定會產生很多冤假錯案。

綜合媒體報道,習近平自2012年上任國家最高領導人以來,其提倡的反腐工作除了大力肅清大陸官場的貪腐問題外,也將其延伸至海外。2015年公布了100名境外貪腐人員名單,據指超過半數已經返回中國。今年3月,中央設立了新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上至黨政機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機關、政府、法院、檢察院、政協、國企和監察委本身;下至公營教育、醫療等單位,基層群眾組織都受監管。

在英美法系裡,「缺席審判」在被告人未能出庭辯解的情況下定罪,是違背自然公正原則。但是在歐陸法系裡,例如在意大利,則是一個認可和接受辯護的策略,因為這種審判被告人的律師可以代為出席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