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安处要求支联会交出资料 指其为外国代理人

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多名常委,周三(25日)收到港警国安处的信件,称根据《港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要求其两星期内交出资料。

影片可见,警方国安处人员到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在中环的办公室,派送国安处的信件,其后邹幸彤签收,警方国安处人员逗留约3分钟后离开。

邹幸彤接受本台访问时说,警方国安处要求他们两周内交出资料,惟不便透露属什么资料,稍后将与其他常委商讨如何处理。她批评当局“用这种招数恐吓民间社会”,并说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是“不公平、假的指控”。她指出“支联会完全是香港人自发的组织。”

据了解,警方是引用《港区国安法》43条实施细则第5条,当中列明,为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警务处长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向外国政治组织或台湾政治组织或外国的代理人,送达书面通知,规定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向警务处处长提交指明资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若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资料,除非可证明已经尽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则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万元及监禁6个月。

去年中,警方便曾引用《港区国安法 》43 条实施细则,向法庭申请手令搜查《苹果日报》,当时逾百名警员到将军澳《苹果日报》大楼搜查。

记者 文海欣 责编 胡力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