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规非居民入境需备资产证明

2021.11.09 03:47 ET
澳门新规非居民入境需备资产证明
RFA制图

 

周一(8日)澳门特区公报刊登行政长官批示,订明非居民入境并于澳门逗留,须具备资产证明,并于11月15日生效。

 

由该批示所见,年满18岁的非居民入境澳门时,应证明拥有可持续满足入境人与其家庭的资源,如食物、住宿、医疗卫生需求等。其中,逗留不超过7日者,最少有5000澳门元;而逗留7日以上但不超过14日者,最少10000澳门元;而逗留14日以上但不超过21日者,最少15000澳门元;最后逗留21日以上者,最少20000澳门元。

 

而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家庭成员入境,上述金额则按每人增加80%。若利害关系人证明持有上述现金、旅行支票或可转让的证券等不记名可转让票据。如有澳门当局接纳的电子钱包或类似电子支付工具,当局亦视作有适当资源。

 

另外,如利害关系人证明符合持有澳门特区或外地金融机构所签发的信用卡,或已支付酒店等食宿,提交由澳门当局就返回费用及食宿所发出的相关责任书等条件,澳门治安警察局可减少或豁免逗留14日以上者所要求的金额。

 

记者 沈彦恒    责编 胡力汉

添加评论

您可以通过填写以下表单发表评论,使用纯文本格式。 评论将被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