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十二岁:“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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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出了个别下调。自此,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恶劣的亦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学者指出,修订刑法条款并不能全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还需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社会发展。

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而在中国此前《刑法》的版本中,十二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罪行为多极端,造成的影响多恶劣,均不被刑法制裁。

在刑法修正案通过的当天下午,大连十岁女孩遇害案中的受害者母亲在接受中国媒体《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将与律师沟通,依照刑法新修正案向法院重新递交材料,继续对杀害自己女儿的未成年凶手追责。

2019年10月,大连市一十三岁男孩蔡某诱骗一名十岁女孩至家中,并残忍杀害抛尸,但因蔡某不满十四周岁,仅处以收容教养三年,不予刑事处罚。

随着近些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却逃脱法律制裁的案件频频发生,舆论普遍认为,此次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是适应时代发展的产物。旅美中国法律学者滕彪在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近些年未成年人早熟现象显著,部分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顺势而为。另外,此次刑法修正案延续了原有犯罪行为的限定范围,只对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追责,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公平保障:“这个限定还是有必要的,如果十二岁到十四岁的孩子轻易地被投入监狱,被定罪判刑的话,从人权的角度,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都没有好处。”

预防未成年犯罪仍需完善配套社会设施

滕彪说,仅仅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还远远不够,家庭、学校和社会都要参与进来,加强普法教育,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综合预防和干预。他说,留守儿童犯罪成为最为凸显的社会问题之一,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重关注留守儿童,加快户籍、教育及社会福利制度改革,使留守儿童回归家庭,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作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帮助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仅仅靠政府是远远不够的,也需要民间组织的努力。整个社会各方面,从学校到家庭到福利制度到NGO和社区等等,所有这些配套的政策和服务都没有跟上,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只能解决非常少的极端案例,对于整个青少年犯罪的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人权机构“公民力量”研究员、教育专家王德育博士告诉本台,中国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是系统化问题,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事后的惩罚和威慑,并不能根本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预防犯罪比惩治犯罪更加重要。一个是犯罪之前的预防工作,在教育系统包括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当中进行法律知识普及。”

王德育同样认为,改革对中下收入群体限制过多的户籍、教育和其他相应社会体制,完善预防犯罪机制,关爱留守儿童群体,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确路径:“在中国还存在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整个社会对儿童的教育不友好,很多严重犯罪是留守儿童实施的,不仅是青少年犯罪,更重要的是长大成年后的犯罪。中国无论是户籍制度还是教育制度,还有福利和医保政策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造成了大量留守儿童的存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对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可能更加重要。”

专门矫治教育取代“收容教养” 集中管理“问题孩子”

此外,经过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全国人大同日通过,并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时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对触犯刑法的未成年人进行分级矫治教育,而此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养”制度将被废止。

王德育对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设专门学校对“问题孩子”进行矫治教育表示质疑:“专门学校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强化了未成年人不被社会接纳的感受,对矫正没有太好的作用。在美国,很多残障小孩尽量安排在正常的学校里,让他们去感受正常的教育氛围,而不是集中在一起,大家都是问题儿童。这在管理上是方便了,但对小孩回归社会,形成正常社会认知是不利的。”

记者:一冰 责编:梒青 网编: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