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污染農民舉報 被以敲詐勒索入罪(上)


2018.02.28
1 河南唐河縣農民李旭一直公開舉報該縣法院副院長袁方夥同律師索賄受賄、劍指偏鋒、串通污染企業 製造冤案,偏袒一方並指使律師 恐嚇舉報人。(本人提供)

河南唐河縣農民李旭一直公開舉報該縣法院副院長袁方夥同律師索賄受賄、劍指偏鋒、串通污染企業 製造冤案 偏袒一方 並指使律師 恐嚇舉報人 。

據李旭的舉報材料透露,袁方在李旭案件中索賄受賄5萬多元,在辦其他人案件中受賄2萬5千元,總共索賄受賄7萬多元。李旭出具實名並提供音像證據,向河南省紀委監察委員會舉報唐河縣法院副院長袁方夥同南陽海濤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玉平向舉報人及家屬索賄受賄5萬多元。舉報人另向監察部門提供袁方在其他人案中受賄2萬5千元的犯罪線索證據。李旭認爲,袁方徇私枉法、故意拼湊犯罪證據、製造冤案。

據調查,李旭是污染企業(南陽億瑞陶瓷公司)周邊的原住農民,因長期遭受污染企業“嚴重超標”污染侵權(環保局監測報告確定爲“嚴重超標”),得不到公正有效治理。他和另外兩位農民依法逐級上訪舉報,依法到南陽市環保局舉報反映“唐河縣環保局有法不依、保護、包庇污染企業。隨後有政府領導直接參與協調提議,讓污染企業與污染受害人協商污染賠償,領導全程監督、組織雙方簽訂污染賠償協議。但在受污染農民李旭與污染企業經政府協調監督下,雙方自願協議達成污染賠償後,農民李旭等三個人確被唐河縣法院判處“敲詐勒索”罪,判三緩三,判決書的定罪理由顯示:“三被告雖未直接向被害企業威脅和要挾,但通過反覆向政府部門上訪的方式,由政府部門向被害企業施壓,使得企業由於恐怖和害怕而給付財物,以此換得各被告人不再以此爲由上訪的結果,並不影響本罪構成”。

李旭等農民認爲,環保局最多讓污染企業依法整改,合法生產、污染企業不值得害怕,最多是依法整改達標,合法生產。賠償是侵權在先,賠償是有錯,無錯不賠償,賠償是自願協商的結果,有協議爲證。是政府部門通知污染企業與他們協商賠償,既然雙方有污染賠償協議,協議就是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有爭議可以再協商,也可以依法訴諸民事糾紛裁決,有爭議可以依照協議約定, 但將他們判刑,是完全不依法行事。
而據官方的報道,當地政府部門認爲這三名農民以上訪相要挾,構成了對企業的敲詐勒索,因此被定罪。記者採訪判決該案的法官和辦案人員,多數拒絕採訪,一名接受採訪的法官則表示,一切以判決書爲準。

李旭以及其他被採訪的農民則認爲,該污染企業是當地政府招商引資進來的,構成利益共同體。 至於指控他們敲詐勒索, 完全是一個圈套,對他們的構陷。作爲三位農民的代表,李旭請求監察機關:
一、依法追究袁方的索賄受賄、徇私枉法、逐利違法、對污染環境事實視而不見、充當污染企業的保護傘等違法犯罪行爲。

二、據此深挖袁方多年在辦案中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腐敗犯罪行爲。

三、追究徹查袁方與張玉平不止一次夥同犯罪,張玉平充當掮客身份,一邊代理李旭的案件,一邊是污染企業的法律顧問,知法犯法。李旭認爲,他們可以合理懷疑袁方通過張玉平的掮客身份,獲得污染企業更大的利益輸送,由此產生袁方故意製造他們的冤案,偏袒一方,枉法判決。

調查記者白帆電郵: Baifan89@gmail.com

網編: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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