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席示威違立會指令 方國珊上訴遭終院駁回

西貢區議員方國珊3年前在立法會公眾席示威,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終審法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她的上訴。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中,同意方國珊享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而根據產權法,立法會屬於政府物業,有權拒絕公眾人士進入立法會,但不能抹殺言論自由的權利,問題在於立法會施加的限制是否合理,在言論自由與公共秩序之間,是否取得平衡。

法官指出,立法會的行政指令禁止展示標誌、標語的條文,是針對公眾席上的展示行為,避免擾亂立法會會議,以及影響其他旁聽人士的權利,屬於有限度、相稱及具憲法效力;方國珊的言論自由權利亦非完全被禁止,她有權在立法會的其他位置,例如到示威區抗議,表達她的訴求與不滿,但不能阻礙會議進行。

判詞又提到,雖然法院原則上是不應干預立法會內部程序,但由於立法會行政指令對憲法權利設限制,法院有責任審視有關條文是否具法律效力。方國珊其後在法庭外表示尊重判決,並指終院裁定上訴人言論自由的權利適用案件,她認為政府需要反思,市民在進入立法會或政府機構後可享的言論自由程度。

事發於2014年5月,反對擴建將軍澳堆填區的方國珊與2名助理,在立法會工務小組審議"一堆一爐"時,在公眾席展示印有"納粹"標誌的標語及喧嘩,早前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各被罰款2,000元;她之後上訴被高等法院駁回,再上訴至終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