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佔領運動的旺角清場期間,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因阻撓執達吏的行動,早前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囚四個半月,他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周五(23日)被上訴庭駁回。
三位法官在判詞指,黃浩銘明知及故意違反強制令,阻礙執達主任履行職責,即屬刑事藐視法庭,不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
判詞又指黃浩銘破壞強制令的根本目的,是減少公眾對強制令作為法庭命令的尊重,行為嚴重干擾法院的司法工作,對法治構成侮辱,而且原審法官對案中的事實判斷亦顯然正確。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認為判決不公正,或有機會令同案「雙學三子」之一的黃之鋒上訴失敗,故希望可獲批法援繼續上訴。
黃之鋒亦對判決感到失望,質疑終審法院採納公民抗命作為量刑考慮,看似不適用於刑事藐視法庭案的上訴。
他又透露,保釋至今仍未獲批法援,對未來數月的上訴並不樂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