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婦庭內拍照判囚7日兼付20萬訟費成香港首例

內地女子唐琳玲被控在香港法庭內影相,周一(4日)早上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刑事藐視法庭罪成,判監7日,並需支付律政司一方19,000多元訟費。

唐琳玲一度拒絕支付訟費,指代表律政司一方的團隊,並非由她本人邀請或僱用,她亦無預先獲告知審訊會引伸這筆費用。

法官陳慶偉說,她不能拒絕對方的大律師出庭;法官指唐琳玲可能是聰明,但建議她日後要有智慧。

法官又下令唐琳玲的手機交由司法機構看管,直至上訴期滿,整個審訊程序結束,並會將3張在庭內拍攝的相片刪除,才將手機交還唐琳玲。

法官裁決時相信她並無特別意圖干擾司法,但不接受唐琳玲忘記有否在庭內拍照之說。

今次是高等法院首宗因有人在庭內拍照而入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