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拒黃之鋒等30人撤控要求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岑敖暉等30人,在前年佔領運動期間,被指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時違反禁制令,但律政司未有在限期前呈交文件,他們早前被高院拒絕申請撤銷控訴刑事藐視法庭後再提出上訴,上訴庭周四(18日)作出聆訊,在聽畢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頒令上訴一方需付訟費,上訴庭稍後會頒布書面理由。

上訴方的律師指出,律政司原控告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這控罪須在6個月內提出起訴,即使其後改控刑事藐視法庭,仍應受有關檢控時限的保障,律政司無權在事隔超過11個月後才檢控。

但律政司代表指出,刑事藐視法庭性質嚴重,與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不同,而法庭本身有權向藐視法庭行為的人提出檢控,根據普通法並無任何限制,質疑上訴方指具有檢控時限是無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