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六旬男認煽動被判監3月 官指涉案帖文「尖銳偏激」
一名現年63歲男商人,被指在Facebook多次發布包括煽動推翻中央政權、令人憎恨港府、宣揚「港獨」和「台獨」主義等訊息,上月被警務處國安處拘捕,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告周三(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押後至周四(27日)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判刑時表示,涉案帖文內容尖銳偏激,易挑起志同道合者的情緒,遂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故獲3分之1刑期扣減,最終被判入獄3個月。
警方調查顯示 被告發帖日子均在香港
根據承認案情,被告江達權(63 歲),報稱商人,持有兩個分別名為「Danny Kong」及「江達權」的Facebook帳戶,各有250及204名朋友。警方在進行網絡巡查時,發現兩個帳戶在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間,共發布20則帖文,具煽動性的陳述、圖片或相片,容許公眾瀏覽。
相關帖文內容,包括「死共產黨,根本害人害己,將病毒散播全世界,你開放,就死世界好多人……」、「共產黨不滅,世界沒有和平」、「令共產黨滅絕是拯救世界的唯一方法。共產主義者是惡魔,去死吧」、「根本共產黨就係一個違反人類自由意願嘅極權組纖」、「不知所謂的香港,甚麼國安法根本就係極權維持統治的手段」、「……香港已經是一個極權統治嘅地區」等;另外亦有帖文提及「……革命冇罪,造反有理,消滅專制政權為民心所向」、「台灣是獨立的國家。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而根據警方取得被告的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所有發表帖文的日期,均身在香港。
辯方求情指被告將來願助國安 分享個人所得教訓
辯方周三為被告求情時,指被告知道帖文內容「越咗界」,對政權及國家有蔑視的情況,又指帖文是情緒渲洩,而涉案的20則帖文,逾半沒有任何人作文字回應,大部分情況都是「有唱無和」,而涉案為被告Facebook個人帳戶而非專頁,帖文不會被傳播很遠,指本案較其他同類案件在案情上相對輕微。
求情又表示,被告有穩定職業,熱心服務社會、關心後輩,被告的家人、朋友、詠春武館弟子等,都對被告有很高評價,被告還押一個月期間,在獄中亦有關心他人,更希望返回社會後可聯絡國安機構,與他人分享自己得到的教訓。
裁判官指被告行為易引「死灰復燃」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判刑時指,雖然社會現已平靜下來,但仍有人耿耿於懷,被告的行為易引「死灰復燃」,不容忽視;又指涉案是網絡帖文,境外讀者亦能看到,而被告犯案時間長達半年,不屬霎時衝動;羅官續指,涉案帖文內容尖銳、偏激,帖文內容並非毫無新意或陳腔濫調,易挑起志同道合者的情緒,遠超一般批評,惟當中沒有鼓吹暴力或進一步行動,故接納案情嚴重性屬偏低,潛在風險不算太高。
不過,雖然如此,但煽動罪行仍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被告有正當職業、工作收入不錯,背景良好,設館授徒,熱愛詠春及桑搏,而從被告求情陳詞顯示他已深感懊悔,決定以4個半月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故可獲3分之1刑期扣減,判被告入獄3個月。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2月28日至2023年6月26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2786/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李榮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