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拟进一步修例禁辱区旗区徽 涵盖网络世界辣过大陆澳门
港府提出修订《区旗及区徽条例》,修订后与《国旗及国徽条例》及《国歌条例》保持一致,将禁止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侮辱区旗和区徽,并涵盖至网络世界,相比大陆及澳门更严苛。
香港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周二(9日)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将可构成侮辱区旗及区徽罪行的条文「进一步清晰化」,包括明确禁止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区旗、区徽或其图像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侮辱区旗或区徽,或意图侮辱区旗或区徽而故意发布侮辱区旗或区徽,条文明确涵盖「现实生活及网络世界中的侮辱行为」。
文中未提及罚则。据现行规定,侮辱区旗或区徽最高罚款5万元及入狱3年。
港府提交的修例文件指出,特区政府在现行18区设置的指定回收点,除收集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及国徽外,亦会同时收集情况相似的区旗及区徽,由特区政府定期统一处置。
除非获行政长官批准 否则不得展示或用于丧事活动
当局亦建议在条文加入不得倒挂、倒插、随意丢弃区旗或区徽,以及活动主办方须在活动结束后,按行政长官规定的方式收回或处置现场使用的区旗或区徽等规定,又指除非获得行政长官批准,否则不得展示或用于丧事活动。修例亦列明,参与或出席任何升区旗的仪式时,在场人士当守的礼仪,视乎情况面向区旗肃立、行注目礼或敬礼。
修例订明,当局检控时限为警务处长发现有关罪行的日期之后1年内,或犯该罪行后2年内,以较早者为准。
中国及澳门相关条例 均未列明涵盖至网络世界
澳门亦有法律订明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但不及港府所建议修订的仔细,亦未列明涵盖至网络世界。
澳门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1条(1)项,所制定的法律,有关「在区旗及区徽的使用及保护」,在侮辱区旗、区徽罪上,列出以言词、动作或散布文书,又或以其他与公众通讯之工具,公然侮辱区旗或区徽,又或对其不尊重者,处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罚金;构成对区旗或区徽不尊重的情况,包括焚烧、毁损、涂划、玷污或践踏区旗或区徽。另外,不得倒挂、倒插或随意丢弃国旗。
大陆亦有针对侮辱国旗罪的立法,但法例未见明确涵盖至网络世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19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9条: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记者:董舒悦/程文 责编:李世民 网编:江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