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廉署署理執行處首長李寶蘭人事任命風波繼續發酵,前副廉政專員李銘澤指出,現時廉署調查涉及特首案件的制度有問題,有必要作出檢討,否則只會重蹈覆轍,影響廉署的公信力;民主黨立會議員涂謹申,亦同意制度有需要改善。(林國立 報道)
在2002年至2012年擔任廉署執行處首長和副廉政專員的李銘澤,接受《明報》訪問時,就有關李寶蘭被取消署任,認為事件“耐人尋味”,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認為廉政專員白韞六有必要向公眾解釋,所指李寶蘭表現”未達要求”是指甚麼。
李銘澤又指出,根據《廉政公署條例》,廉政專員只受特首指示及管轄,同時自2008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後,特首可成為廉署的調查對象。結果令外界質疑,廉署查特首,如同下屬查上司,制度有需要檢討。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接受本台訪問時同意,制度有需要改善。
涂謹申說:整個制度要重新想想,以往我們可能沒想過港督貪污,因為港督以上還有一個英國的民選政府,但香港你是否要用中央來解決梁振英,或特首的貪污問題,抑或廉署可以查本地即使特首貪污,而有一個好的機制來防止特首干預呢,我想這要好好想清楚。
涂謹申又指出,1994年後,廉署職級D3以上的人員任免,需得特首同意,但白韞六早前表示,決定取消廉署第二把交椅的李寶蘭署任安排時,沒有尋求特首同意,只在事後知會。涂謹申質疑這做法是否符合廉署內部指引。
涂謹申說:現在撤銷李寶蘭署任,是否涉及梁振英行使任何權力,而如果全部都沒有牽涉梁振英,那是否違反了94年開始的一個,委任或撤任一個署長級廉署職員是需要特首同意這規定,同樣如果他完全沒有牽涉,即使這是違反規定,但專員去撤銷李寶蘭的續任執行處首長,是否只有和工作有關的理由,表現理由,而不是其他理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會員主席葉國謙就對本台表示,取消李寶蘭署任事件,引起外界很多猜測,但都難以證實,若當事人覺得有問題應提出。
葉國謙說:我一直的看法是這是內部的人事安排,其他人的一些描述是否事實,很難去確認,我認為最重要是等當事人,若認為有問題可以出來說,否則這件事都是人事安排上的問題。
廉署就回應傳媒查詢,指現時廉政專員,若有理由懷疑行政長官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可將事件提交律政司長,而律政司長可進一步將事件提交立法會,由立法會考慮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9款,作出彈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