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啟動釋法程序 確定未依法宣誓後果

2016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正式啟動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解釋程序。(香港電台圖片)
2016年11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已正式啟動基本法第104條的法律解釋程序。(香港電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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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立法會宣誓問題,已經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內容相信會包括宣誓無效及喪失議員資格的規定。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指,釋法會清楚規定宣誓方式及未有依法宣誓的後果。有學者認為,釋法的規定不應有追溯力。(戴維森 報道)

新華社周六(5日)下午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作出關於基本法第104條解釋草案的說明,介紹了有關條例的立法含意和所包含的法律原則。 會議已啟動法律解釋程序,將對基本法第104條作出權威性解釋,為依法處理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選舉及宣誓發生的問題指明方向。消息人士指,與會的人大常委分開六組討論,認為釋法有助法庭清晰處理案件。有關草案預料會審議兩天,周一(7日)上午表決。

在北京,列席常委會會議的港區人大代表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透露,釋法是要作出規範。

譚惠珠說:能夠合法、有效力的宣誓,就表示他有擔任、就職作議員的資格,這是最重要的課題。至於如果他宣誓時用了甚麼形式和行動,可能都會有一些規範, 以及如果不能作出合法和有效性的宣誓有甚麼後果,亦會有一些規範。

譚惠珠表示,釋法未必會處理港獨問題,但不排除可能性。

譚惠珠說:我們解釋的是基本法第104條,港獨這個問題只是說到香港發生情形,要處理的內容,在釋法中未必會有。如果釋法而令港獨成為一個大家有基礎可以去考慮的部分,我不排除這個可能性。

而返港後出席電台節目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表示,本以為立法會的宣誓爭議可以在香港內部解決,但聽取各方意見後認為釋法有必要性;她強調人大有權釋法,現階段釋法並無破壞香港的法治。她指人大在宣誓司法覆核案有判決前釋法,是為免法庭作出不符基本法原意的判決,否則衝擊更大。

梁愛詩說:大家爭議是甚麼,就是說立法會議員會否因為他被邀請作出宣誓而拒絕宣誓,因而喪失、失去他的就任資格,這是關於立法會議員資格的問題,可能要作出清晰的解釋。第二是(基本法)第104條沒有說明後果,原本是倚靠其他法律,但恐防如果有人說基本法中沒有寫,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就是就後果作出更清晰的澄清,我覺得是好事。

她認為,如果香港的議員可以在立法會宣傳港獨,是否在新疆或者西藏的人民代表大會亦可以這樣做?如果中央對香港不表態,如何向西藏、新疆代表交代?中央處事都要公平。

佔中行動發起人、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表示,相信任何一次人大釋法,無論由特首提請,或者人大常委主動提請,其實已經與原先基本法起草時,要在法院終極判決才有釋法的安排,某程度上超出原意。而任何一次在法院以外釋法,都會對香港在一國兩制下要維持普通法制度,是很大衝擊。他又表示,不肯定今次的釋法有否追溯力。

戴耀廷說:基本法第158條指如果有法庭的裁決,不受釋法影響;沒特別說人大常委的解釋是沒追溯力或有追溯力。但若看中國本身法律有關人大常委作出法律解釋,在立法法中都將法律解釋視同法律同等效力。我們可以想像如果修改1條法律,都應該一般來說是沒追溯力。即使今次處理了怎樣宣誓的規定,似乎若沒有追溯力,應該不影響已經作出的行為。

他指即使釋法可以阻止有關議員就職,但不能遏止討論港獨思潮蔓延。

《人民日報》周六發表評論員文章,認為人大釋法既是行使權力,亦是履行憲制責任,通過明確相關法律規定,澄清香港社會對基本法所規定的特區法定公職人員宣誓效忠制度的模糊認識,為依法處理立法會選舉和宣誓中發生的問題,提供有力指引和明確方向。文章指,凡分裂國家、推動港獨的人,直接違反憲法、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無資格參選和擔任基本法規定的公職。人大常委會適時作出解釋,對遏制港獨、維護憲法和基本法權威、維護香港的法治和社會政治穩定,具有十分重要和深遠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