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社運人士古思堯被控涉嫌在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實施後,在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黃之鋒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周三(30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法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再審。黃之鋒呼籲港人要繼續關注12港人「被送中」事件。(劉少風 報道)
黃之鋒及古思堯周三下午分別到東區裁判法院出席聆訊。首項控罪指出,兩人去年10月5日當日連同其他身分不明人士在無合理辯解下,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和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第二項控罪涉及黃之鋒當日在金鐘道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裁判官錢禮問到兩人是否明白控罪時,黃之鋒表示明白,古思堯則回應說「遊行集會不需共產黨批准」。控辯雙方陳詞後,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18日再提訊,兩人分別以1000元現金擔保,並要居於報稱地址,保釋期間黃之鋒不准離港。
黃之鋒在獲取保釋後表示,值得注意的是,《禁蒙面法》是否違憲的終極上訴聆訊已排期審理,有關結果將影響他是否被定罪。至於控方再度申請離港限制,目的是要打壓國際戰線。但他認為,相比其他「手足」所面對的罪名,自己所承受的是微不足道。
黃之鋒說:今天就控方再度申請離港限制,明顯根本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政府表面上要作一個起訴,固然是作寒蟬效應,更加明顯的是想我黃之鋒,「案件疊案件」,不斷限制我,不得離開香港,讓我向世界講述香港抗爭情況的時候,面對更大的阻滯和挑戰,但對比起很多面對暴動罪、傷人案、串謀等等罪名,以至12位在深圳的香港人,我所承受的都是微不足道。
黃之鋒上庭前表示,加上今次案件,共面對6項控罪。在10.1國慶前夕,他希望香港人不要忘記還柙中國大陸的12名港青,要繼續關注事件。
黃之鋒說:但在10.1國慶前夕,希望大家不要忘記,12位抗爭者,現在仍然在深圳遭到還柙、扣留,被嚴刑拷問,12人的家屬,今天(周三)早上去了中聯辦示威,希望大家不要放棄對事件關注,對家屬所爭取事情,我相信香港人在過去今天明天,以至未來,都會用不同方式來表達。
同案的社運人士古思堯,在社民連成員吳文遠及支聯會主席李卓人等陪同下會見傳媒,古思堯表示,中國政府及特區政府「大面積推行白色恐怖」,拘捕民主派社運人士,目標是「將一國兩制溶解」。他表示,早前因侮辱國旗而被捕,後證實患第四期直腸腺癌而獲准保釋,又因多次參與示威活動及侮辱國旗而觸犯法例,對他來說,「參與民主運動,坐監是生活一部分」。

古思堯說:今時今日我坐了9次監,與立法會示威,觸犯「國旗法」一樣(相關),下一次在東區法院或西九龍法院再上庭、再判刑,就會第10次坐監,我自己認為我參與社會、民主運動,坐監是生活一部分,如果下次判監,我一定會帶一枝紅酒或其他酒祝賀我第10次坐監。
開庭期間,幾十名軍裝警員在東區法院門外戒備,並拉起封鎖線,在黃之鋒進入法院之際,有市民高叫口號遭警方截查。
口號:加油呀黃之鋒!加油黃之鋒!光復香港!
其後黃之鋒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期間,人稱「大波man」的建制派人士石房有到場,並大聲叫囂,但未有警員上前阻止。
石房有說:黃之鋒!台灣那5個門徒如何?只是在這裡「做騷」,黃之鋒,犯法呀你!今天在東區法院我就是要見證你坐監!
23歲的黃之鋒上周四(24日)就去年621包圍警總案到中區警署報到,期間被警方即場拘捕,指他涉及去年10月5日案件;74歲的古思堯當日同被指涉於10月5日非法集結被捕。
黃之鋒去年6月出獄後,共面對3宗案件、6項罪名。包括涉去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及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另於今年「六四」到維園點燭光,被控「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至上周被控涉嫌於去年10月5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