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光時」文宣林鄭照片泳鏡刀具等物 患精神障礙男「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還柙
24歲中度智障保安員郭梓賢早前在北角健康中街與英皇道交界遭巡警截停,搜出身藏5把刀。郭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二(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被告須即時還柙。被告聽取判決後情緒激動,大叫:「我想返屋企!」(李智智 報道)
智商僅有81分的被告郭梓賢(24歲)報稱保安員,患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控罪指稱他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兩把西瓜刀、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作供的警員指郭形跡可疑,截查時搜出5把刀、眼罩、口罩、頸套、手套、反中共的海報、鐳射筆和被告聲稱的「冷靜水」等,認為郭藏有攻擊性武器,而被告一見到警員時由站立變「急步行」,當聽到「被捕」時情緒激動,惟上前拘捕時承認被告合作。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指,被告在警誡下作錄影口供時已解釋管有有關物品意圖,包括當日買兩把西瓜刀給父親用作生日禮物,而兩把摺刀及一把廚房刀之前在五金舖購買,原打算送予父親,但忘記了;而鐳射筆亦是送予父親的。至於眼罩只屬泳鏡,用作防疫;黑色電筒加班用;雨傘只用作日常用途,哨子是求救用;「冷靜水」是用作滅虱的自製胡椒水。至於藏有林鄭照片公仔時,被告稱是自製,「因每個市民都唔鍾意佢」。至於印有「光時」示威文宣和匙扣,被告稱來自黃店。被告回應何謂「黃店」時稱,是「與警員政見不一,警察聽到好嬲的」。
辯方又指出,被告患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行為未必合乎常理,記憶力亦較低。
但裁判官張志偉不相信被告在錄影口供時所指五把刀是送給父親的生日禮物,指出被告習慣將物品放入背囊,以便日常使用,「冇理由感覺唔到有五把刀,又居然買了3把刀,又買2把刀」。而被告聲稱的「冷靜水」,起初稱是自購,後來改稱是自製,「既然用來滅床上的虱,為何不放在家中?」另被告對答清晰,從物品所見有明顯政治立場,被告持有物品是示威者常見物品,有可能傷及自己和他人,亦可供他人作非法用途。
張官最後裁定被告罪名成立,2月9日判刑,有待心理科專家報告,裁判官亦應辯方要求,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以探討是否需要入院令,期間被告還押監房。
被告郭梓賢聽到判決後情緒激動,大叫「我無傷人」、「我唔想去嗰度」、「我想返屋企」。郭母在旁拍膊頭安慰,撫他的口要他冷靜,郭最後被多位警員押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