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陳同佳涉嫌在台灣謀殺港人女友潘曉穎案,但受台灣簽證問題影響,陳同佳出獄後至今未能赴台投案。香港警方原本約晤潘曉穎的母親於周日會面,以了解其需要,但因潘母指警方未能及時公開回覆其疑問而拒絕出席,會面告吹。
警方下午曾兩度致電潘母,但對方並無接聽,僅以短訊回覆要求警方經傳媒回覆她提出的要求。消息指,警方周六晚接到潘父來電,指潘母身體不適要求押後會面。
潘母要求警方確定有誠意與台方商討,否則是浪費時間,並重申會面要求,包括:。警方要與台方協商解決陳同佳赴台投案事宜;與案件「話得事」的人會面;要求警方代為保管女兒遺物,並盡快與台警進行刑偵移交資料。
香港保安局表示,警方會繼續與台灣殺人案死者潘曉穎的母親保持聯絡,提供適切可行的協助,強調香港有關司法協助的條例不適用於台灣,特區政府不能違反法例;自動投案和司法協助是兩件事,司法協助從來都不是接受投案的先決條件。
保安局重申,事態發展至今,唯有台灣方面容許陳同佳入境才能有所發展,又說警務合作的渠道一直存在,台方隨時可與香港警方接觸。如果陳同佳獲台灣原則上批准入境,香港與台灣即可透過警務合作機制研究和安排其赴台行程。
陳同佳在港因洗黑錢罪成判囚,已出獄逾1年,警方指,香港警方與台灣警務單位一直透過警務合作機制處理案件;警方有專責人員負責港台間的警務合作機制,人員日常亦與台方保持聯繫;台灣警方如提出要求,香港警方必定作適當處理。
警務合作機制為港台警方溝通的平台,與司法協助有別;在香港,就某刑事偵查而取得的證據,法律只容許其用於該香港案件。要移交證據必須透過司法協助程序。現時,《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不適用於台灣,故此目前沒有法律框架進行證據移交。事態發展至今,唯有台灣方面容許陳同佳入境才能有所發展。如果陳同佳獲台灣原則上批准入境,香港與台灣即可透過警務合作機制研究和安排其赴台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