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高等法院法官陳慶偉周二(14日)早上,開始引導陪審團判案,法官表示,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入罪須有6項因素全部成立,包括在特首任內接受利益、沒有合理原因收受利益、接受利益以作為某些行為的回報、該回報行為是基於特首的權力等。
法官指根據防賄條例,利益可以是任何形式的財務權益,就本案而言陪審團要考慮曾蔭權接受的東海花園裝修、單位的設施、裝修的物料,是否屬於利益。
法官又說,雖然有時官員收取利益不一定要有指定的優待行為,但這項原則在本案並不適用,根據控方在起訴書指,曾蔭權收取利益作為考慮雄濤廣播3項申請的報酬,控方必須要證明兩者之間的關係。
9人陪審團至晚上仍未有決定。
